文 | 史洪举(法官)
近日,南京一大学毕业生周某,在南京某小区持续偷窃外卖被警方抓获并刑拘。
该事件报道之后,引起众多网友的高度关注,并对其偷盗行为是否值得同情展开了激烈讨论。有人对当事人表示同情,还有律师愿意为其做无罪辩护并资助其上学,甚至有人还祭出“大学生因饥饿偷外卖被抓是整个社会的耻辱”等骇人的说法。
一名正在考研的大学生,家境贫困,为了其学业,家中兄妹3人均辍学。这些吸引眼球的词汇结合在一起,自然给人一种“大学生因贫为了果腹而偷窃食品”的印象。而且,该大学生要是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话,其个人乃至家庭的前途有可能就此毁灭,的确让人扼腕叹息。
不过,当事人是否应该从轻处罚,理当由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慎重决断,不能靠情绪化的口水淹没了真相。
虽然外卖的价值可能不大,但10多次窃取外卖,确实涉嫌盗窃犯罪。对此,根据刑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00元,除此以外,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便每次盗窃的金额、总计盗窃的金额未达到2000元,也将构成盗窃罪。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那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具体到大学生偷外卖事件上,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从盗窃次数上看,其已经盗窃10余次,符合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构罪条件。加之盗窃外卖的社会危害程度比普通的小偷小摸要严重。因为,订购外卖的消费者可能因此不能及时吃饭而挨饿,送外卖的骑手则可能被投诉差评并承担罚款乃至被辞退的严重后果。
而且,该名大学生偷外卖是否因为食不果腹尚无证据证实。但是,本科生可以通过兼职获取酬劳,不至于穷到偷外卖,且该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准备考研。由此,可推导出其未必处于“饥寒交迫”的赤贫状态,而可能是贪图便宜,好逸恶劳,“以恶小而为之”并难以收手。因此,不能因此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否则就可能模糊了是非对错,倒退到“谁弱谁有理”的标准。
当然,在认定偷外卖大学生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给予其从宽处理也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司法政策。毕竟,李某某虽贪虽错,其社会危害性没有严重到必须对其判处监禁刑的程度。假使其能够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话,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予起诉也是有可能的。
如果在法律上给予其否定评价的同时,能够在实体上予以从宽处理的话,无疑既发挥了刑法的威慑作用,让人们意识到“小偷小摸”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补上法律课和规则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