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玉龙
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给予教师明确的管教权,是对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保护。于教师而言,有了管教权就可以更好地、理直气壮履行自身职责。简单来理解,对于课堂上不遵守上课纪律的学生,施以必要的教育惩罚措施,不仅有利于维护课堂纪律,而且也是对其他学生的负责。当然,明确管教权后,也可以消弭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
于学生而言,教师履行好管教权也是对其学习及成长的负责任。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共同努力,如果教师疏于管教,而全凭家长管教,无疑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教师科学恰当地施以管教权,其本心就是为了孩子好,家长理应认识到此,而不应将教师的管教视为多此一举,或者不屑于让教师管教。
从现实来看,明确教师管教权也得到了许多家长的认同。比如,有的家长表示,“我们读书的时候老师也会‘调教’调皮的学生,即使‘被调教’的是我儿子,让他能够在课堂上受到一定的惩戒,效果肯定会比我们家长教育的效果要好。”同时,也正如教师直言,一定的惩戒制度,其实就是挫折教育,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阶段。
当然,明确教师管教权还要注意两点,一是管教权应有明确的边界,谨防管教成为侮辱、殴打、体罚学生的借口;二是于教师而言,应善于使用管教权,切莫“怕家长、怕自己受影响,不管孩子,完全当个佛系老师”。
【校对】蓝淑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南方名记~叮咚快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