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下班途中,成都厨师钟科骑电瓶车被撞倒摔伤致九级伤残。如今3个月过去,他的左臂不仅仍打着绷带,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尴尬。
尴尬原因在于,撞倒钟科的不是人,而是一条狗,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因此工伤认定受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本案中,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其申请,岂料“节外生枝”,卡在了交通事故认定上。
当地交警部门的说法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接处警记录认定工伤。显然,“人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是问题关键。
事实上,“人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不该成为棘手问题。一方面,虽然狗没有路权,但狗主人有路权,本次事件中,狗主人未尽到安全看护义务,导致狗随意在马路上遛走,结果造成本次人身伤害事件,因此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由此可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已经说得足够清楚,交通事故可能是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换言之,即使不承认狗的路权,本案也可以视为一种“意外伤害”,同样应构成交通事故。
现实中,将“人狗相撞”认定交通事故并不罕见。《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各地的养犬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在“人狗相撞”事件导致受害者和狗主人两个家庭都陷入拮据处境的情况下,当地交警部门始终以“狗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为由,拒绝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直接导致工伤认定受阻,不仅有机械执法、教条主义之嫌,还显得缺乏同理心,丧失了应有的执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总之,狗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认定工伤的也应认定工伤。眼下,钟科一家陷入困境,而狗主人支付近八万元后也已变卦,拒绝沟通和提供后续费用。期待当地交警部门重新审视“人狗相撞”,给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答复。
文|陈广江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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