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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疫为由只提供“刷脸”门禁,个人信息保护岂能打折扣

2022-06-11 12:01 来源:南方plus 维辰

  文|维辰

  看个动物,先要“刷脸”。2021年,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二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面部特征信息及指纹识别信息。此案涉及的是如何协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益保障和商业化运用之间的矛盾,明确了企业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可向信息处理者主张删除权。换个由头,从疫情防控目的出发,仅提供“刷脸”作为唯一门禁验证方式,是否合理?

资料图片

  近日,天津诚基中心物业管理方以防疫为由只提供“刷脸”门禁,被租户顾某告上法庭。鉴于涉案小区人员密集、安全防范难度较大,并且人脸识别系统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致认可,并于2020年疫情暴发时正式启用等情况,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认同物业使用顾某人脸信息“系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的说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全面推广不过几年时间,相关判例和法律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奥密克戎变异毒株引发的本土新冠疫情多点散发,多地部署推广集人脸识别、测温、扫码等功能为一体的“健康码人脸门禁一体机”,被视为“技防”的一种方式。不可否认,这种方式能够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使小区管理更加安全、通行更加高效,但“刷脸”有利也有弊。

  不法分子用人脸等信息通过实人认证,并催生出“过脸产业”,“被贷款”“被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泄露导致人身、财产面临风险,这也是2020年《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规范》)特别强调“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单独告知”并征得用户“明示同意”的原因。

  像顾某和“人脸识别第一案”中原告这样的维权者是少见的,但这种较真十分必要。每桩个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就是因为他们面临的困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当人脸识别被赋予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等多重作用时,衡量其带来的显性收益和隐形风险,进而厘清技术运用的边界,更能帮助我们在最大限度发挥技术优势的同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便利和效率是处于强势一方的信息处理主体的,风险和隐患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息主体的,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司法保护,理应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得到体现。

  有学者指出,“人脸识别第一案”中,两审判决均未将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举证责任放在野生动物世界一方,将信息处理者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的义务转嫁给信息主体,“显然在义务分配的问题上陷入了认识误区”。

  顾某起诉物业案件中,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转变的关键,就是法院重新分配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起诉案由从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改为隐私权纠纷,这意味着原告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顾某未能提交物业泄露、篡改、丢失人脸信息相关证据,诉讼请求被驳回。天津一中院二审将案由改回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物业不能证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判决删除顾某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由信息处理者证明信息收集及使用合规,对加强个人生物信息保护至关重要。

  关于以提升效率名义引入人脸识别,《规范》起草专家组成员曾给出判断其必要性的思路,“它的必要性有没有请专家论证过?是不是有点杀鸡用牛刀?你是解决了一点小问题,但可能产生了更大的新问题。”提升效率应当,但别忽视个人信息保护。

编辑:陈榕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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