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国内疫情正处在快速上升阶段。很多企业员工感染后会选择居家办公,结果工资被“打折”。未来这一段时间,各地还会陆续迎来疫情感染高峰。
疫情防控新形势下,阳性员工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怎么算,与越来越多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今,最高法一锤定音,明确员工如果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私自降低员工工资待遇,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这既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务实之举,也是紧跟疫情防控措施“走小步不停步”节奏的实际需要。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还需不断细化优化。《意见》提到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应该如何计发,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疫情暴发之初,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至于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具体应该支付多少工资,没有统一政策。
广东省人社厅12月20日曾表示,由于(当时)新冠肺炎疫情还是按照甲类管理,劳动关系政策依然适用2020年出台的《通知》,即劳动者被依法隔离,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在“乙类乙管”的背景下,《通知》及各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标准等问题,用人单位不必过分担忧。企业和员工是利益共同体,本就不属于对立面,更何况相关政策并没有厚此薄彼。《意见》还提到,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等助企纾困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的同时,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努力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才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看,疫情期间,员工有困难,企业也有难处,面对不可抗力因素,风险谁来承担、损失如何划分,这才是本质问题。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体现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担当,“稳就业,首先要稳企业”的共识中也蕴含了对企业的期许。企业也应该将这份理解与支持传递给员工,承担自己的责任,与政府部门、劳动者合力,共担风险、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