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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野游被困求援,谁来买单?

2019-08-14 09:59 来源:南方网

  ◎编者按

  前不久,野游者在黄山风景区被困请求救援。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本次救援收取了3206元的费用。这也是黄山风景区实施的首次“有偿救援”。

  对此,该怎么看?

  别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舒心萍

  事实上,本次救援累计发生费用远不止这些,3206元的救援费用多少有些“象征意义”。但是其积极的导向值得肯定,因其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公共资源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野游被困求援,需要自己买单。

  野游属于违规行为,严格地讲,这样的行为并不在公共管理和保护之列,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驴友被困遇险如若求救,会迫使公共管理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比如出动数百人搜山寻找,甚至动用直升机搜救。因此,对于违规野游,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遏制。

  近年来,关于有偿救援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旅游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驴友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的行为及有偿救援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有偿救援有法可依。

  对于野游这种人为制造风险的任性行为,不能光靠批评教育来解决。野游被困或者遇险,往往不属于自然灾害,更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害,而是明知有危险还“故意”而为之的结果。有偿救援目的是告诫野游者,别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别拿公共资源当免费的午餐,任性总是要付出代价的。

  杜绝野游,根本上要依法管理。对于野游者,除了收取救援费用,还应当依法进行相关行政处罚,让野游者知道野游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所有费用都应当计入其中

  ■马进彪

  如果野游是出于工作学习或生活的必然需求,可以考虑减免救援费用。但是,就新闻报道中的野游遇险者来说,野游出于对某种户外刺激的享受和追求,甚至在他们看来,如果不经历点危险,朋友圈里就没有炫耀的爆点,反倒是一种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对于这样的救援,所有费用都应当计入其中。此次黄山景区所说的“本次救援累计发生费用远不止这些”,给人很宽容的感觉,但这样的宽容其实也是一种“纵容”。

  对于这次救援,黄山景区表现出来的“宽容”,实际上也是一种现实层面上的无奈。对于救援收费的争议由来已久,但在社会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如果全额收费,恐怕会引发一些人对景区的谴责。

  其实在国外,很多探险组织非常严密,不仅有足够的专业常识,而且还要自购大量的专业器材。对他们来说,探险并不是随手拍照,而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最重要的是,探险需要很长的时间投入和长期的体能训练,以及付出高昂学习费用和购买保险费用。可以说,探险活动是一项极奢侈的消费。

  相比之下,我们国内很多所谓的探险者,既没有专业的知识,也没有经过必要的学习过程,只是撞大运,运气不好也不怕,因为有国家免费救援托底。这种侥幸心理既是对自己的生命极不负责,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极不尊重。因此,对于野外探险者来说,既然选择了奢侈的行动方式,那么对于救援的费用就应当全额买单。

  需厘清野游者的民事责任

  ■木须虫

  在权利、责任的范畴讨论有偿救援,或许更有价值。公共救援是否被当成没有底线的公共福利供给,而忽略了公民个体行为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在讨论人道主义救援至上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个体行为因素不加考量,否则很难称得上公平。

  具体到野游来说,公共救援有给予救助的保障责任,却不等于可以在民事责任上大包大揽。明知有风险并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导致的险责,与遭遇意外以及从事正常职业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救助是公共政府必须兜底的责任,但是对个体行为的民事责任则需要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是对个体过度放纵行为的纵容。

  对于有偿救援的探讨不应止于旅游救援领域,更应着眼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的完善。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约束各方责任的制度体系,成为现实的共同遵循。

  黄山景区的有偿救援是一种探索。一方面,通过实践来逐步提高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通过收费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摊比例、追偿方式等,消除有偿救援的模糊地带。从长远来讲,有偿救援还需要逐步达成法律共识,明确野游者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丁建庭

  【邮箱】nfrbpl@126.com

  【校对】洪江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自营号~深度~叮咚快评

编辑:廖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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