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介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从支持范围来看,《办法》提及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
具体资金安排方面,本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支持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如何申请?《办法》介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确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并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经审核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在审核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的基础上,确定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程序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出品:南都科创工作室
采写:南都记者 任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