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勇应邀接受南方网在线访谈,解读《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切。现将访谈原文转载如下,供各地各部门交流互鉴。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我们邀请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勇一起来和网友互动,解读《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张局,跟我们网友打个招呼吧!
张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请问《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张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习惯过紧日子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是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
202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2024年1月,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加快构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办法,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暂行办法》。
主持人:请问《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张勇:《暂行办法》全文共分为十一章6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等十一部分内容。
主持人:《暂行办法》在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张勇:关于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关于部门职责,一是职能部门职责,《暂行办法》明确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资产实物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职责负责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职责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主管部门职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省直单位职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主持人:《暂行办法》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分别作了哪些规定?
张勇: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为推动实现资产配置需求合理、配置方式得当、配置标准合规、配置审批规范,一是明确资产配置原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无关的资产。二是明确资产配置情形。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配置资产: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三是严格资产配置要求。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无法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规定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或者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共用满足业务工作需要,或存在同类型资产闲置或者对外出租、出借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四是推动配置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机制,提升资产配置管理效能。
在资产使用管理方面。一是明确资产功能定位。明确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二是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岗位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三是规范资产出租出借。明确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底价后公开招租,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公开招租的,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四是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明确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明确省直单位应当积极清理盘活存量资产,采取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市场化处置、共享共用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明确省直行政事业事业单位闲置和省直行政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房屋资产原则上应当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
在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一是明确资产处置要求。明确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是严格处置审批程序。规范和加强重点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和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额度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及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向非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规定额度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初审后均需按权限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审核(审批)。三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明确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六种方式,明确应当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七类情形,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级次无偿划转行为,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公开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四是完善资产处置手续。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主持人:《暂行办法》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张勇:为切实保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效能,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暂行办法》规定:一是规范资产台账和会计核算。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按规定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单位作为会计确认主体,负责资产登记和会计核算。二是规范资产盘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会计年度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三是规范资产评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核准。四是规范资产清查。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六类情形;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五是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加强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推进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六是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同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线上办理,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管。
主持人:好的,感谢您对以上问题的解答,接下来请回答一下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网友“小橙子”提问,《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集中统管有何意义?
张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是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综合性制度。《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力保障了资产管理体制更加协调、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程序更加严密、监督更加有力,促进了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进一步推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健全了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机制。《暂行办法》的印发施行,标志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1+1+N”制度体系正式建立,为依法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明确了资产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分工。《暂行办法》健全完善了“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监管体系,具体明确职责分工,分层压实管理责任,夯实了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能基础。三是强化了资产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科学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全过程监管,推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向系统精细跨越升级,促进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效能提升。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张局解答和回应,感谢大家积极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