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张雅慧 边龙)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2021年以来惩治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并通报了典型案例。记者从现场了解到,近五年来,广州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降低,犯罪类型以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为主,“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的新手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摄影:通讯员 彭勇
广州近五年禁毒形势持续向好
据悉,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二审毒品犯罪案件918件1436人,审结826件1239人,受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一、二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85 %,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审结数量的2.84%。广州两级法院判处毒品犯罪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共计290人,占全部毒品犯罪被告人的28.32%。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筱萍指出,相关数据显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降低。近五年来,广州禁毒形势持续向好。2017年,广州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100余件,此后,新收毒品案件的数量逐年下降,至2021年降至529件。其中,2020年比2019年同比下降42.6%,而2021年比2020年同比下降64%。
其次,被告人的年龄和文化特征较为明显。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审结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中,20到30岁的被告人占比24%,30到40岁的被告人占比33%,两者总共占比57%。在全部被告人中,初中以下学历占比高达75%,再次显示教育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审结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类型以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为主,涉及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为581件,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为57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为73件,贩卖毒品仍是毒品犯罪的主要类型。
吴筱萍强调,“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的新手段。许多毒品犯罪的信息联络与款项交付通过网络进行,毒品运输交接则利用物流渠道实施。
从严惩处“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
吴筱萍介绍,广州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广州法院突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枭、毒品再犯、累犯,该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另外,突出严厉打击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以及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病残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犯罪活动;突出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常见毒品犯罪行为。
针对毒品犯罪牟利性特点,广州法院加大涉毒财产处置力度,着力铲除毒品犯罪经济基础,不断加大追缴涉毒财产、适用财产刑的力度,在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量刑的同时,注重在经济上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针对新型毒品迷惑性强、危害大、普通群众及青少年难以识别的特点,法院从严打击涉新型毒品犯罪,着力控制新型毒品蔓延。去年以来,对多件贩卖“上头电子烟”、“上头烟油”等新型毒品案件,依法定罪,从严惩处,警示更多的社会公众认识到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
吴筱萍表示,虽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毒品犯罪仍然是当前危害社会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打击毒品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广州两级法院将牢记嘱托,不辱使命,忠诚履职,为平安广州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1:滴滴司机搭载毒贩运毒,获刑七年罚款一万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为了贩卖牟利,联系被告人刘某,商谈向刘某购买一条冰毒(约一公斤),并预付部分款项。刘某随即通过被告人贾某某,联系同案人卢某某(已判决)购买冰毒,并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乘坐被告人柳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广东省博罗县与贾某某汇合,并共同携款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上午6时许,刘某、柳某、贾某某向卢某某购买冰毒一包后离开。返回广州途中,刘某又与柳某约定,由柳某驾车将刘某及毒品送往湖北省仙桃市与冯某某交易。当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某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88克。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审理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刘某、冯某某、柳某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柳某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运输毒品罪。柳某作为一名滴滴车司机,也在该起事件中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则令人惋惜。柳某在开车搭载同案被告人一路取钱、交易、返回广州的过程中,逐渐知道了同案被告人是在进行毒品交易,并让其一起将毒品送到湖北,给其5000元报酬。这种情况下,其仍然搭载同案被告人并答应前往湖北,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同案人刘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为贪图不法利益,明知对方要运输的是毒品,依旧为其运输,柳某为自己的不理智和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典型案例2:有人贩卖“上头电子烟”烟油6.34克获刑15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购毒人员汪某约定以1600元的价格交易1小瓶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油。当晚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跑腿人员把电子烟油送至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寓,并微信收取毒资及快递费1618元。后该电子烟油被公安人员截获,经鉴定,该电子烟油净重6.34克,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次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贩卖被列管的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贩卖上头电子烟的典型案例。“上头电子烟”,是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致瘾性更强,对身体的伤害更大。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我国列为毒品进行整类列管。贩卖“上头电子烟”已属犯罪,司法机关将对贩卖这种电子烟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