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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为“职业病”公司却不认可,怎么办?

2026-05-13 16:05 来源:南方+

  长期在噪声、粉尘等环境下工作,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用人单位却对工伤认定不认可?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刘某(化名)自2008年10月起在某橡胶石油公司密炼车间从事密炼工作。2023年8月13日,其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被提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2024年3月13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其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后刘某与橡胶石油公司共同向属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审查后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橡胶石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橡胶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曾宇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在职业病诊断结论作出后,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本案中,刘某所患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已依法取得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诊断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人社局依法可径行以该职业病诊断结论为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在案涉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期间,橡胶石油公司全程未对案涉职业病诊断结论提出异议,亦未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三十日法定期限内申请职业病鉴定。

  “橡胶石油公司主张不应就刘某案涉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却未能提交证明该职业病与公司履职无因果关系,或存在不应认定刘某工伤情形的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曾宇阳说。

  本案是诊断为职业病职工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三个维度的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司法实践问题。

  ——首先是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行政确认程序中的法定证据地位,其作为法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性法律文件,未经法定程序推翻即应作为裁判依据,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特殊保护。

  ——其次,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与配合义务。职业病诊断争议属于专门性争议,法律已设置异议救济渠道。用人单位若未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鉴定,则视为认可诊断结论,诉讼中再行异议的将不予支持,从而倒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此外,本案通过确认“无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与临床表现关联的,应认定为职业病”的裁判规则,仅以环境达标、同岗无人患病等事由抗辩不成立,畅通劳动者维权路径,激活了职业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的实践适用。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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