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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收费标准有变化,计费单位时长缩短为15分钟

2026-08-26 13:32 来源:南方+

  记者26日获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计费单位从半小时缩短至15分钟,中心六区重点区域道路泊位单次最高收费从328元降至200元,降幅近四成;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24小时最高限价同步下调。

  《办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引导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合理定价。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计费单位时长更短。《办法》缩短计费单位时长,从现行半小时调整为15分钟。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时长更短的计费单位。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24小时最高限价进行下调。其中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从45元下调至35元;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和增城区从27元下调至21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下调。将全天准停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段缩减,工作日收费时段从“7:30~21:30”缩减为“7:30~20:00”,非工作日收费时段从“10:00~21:30”缩减为“10:00~20:00”。调低重点区域第三阶梯收费标准,由26元/每小时下调至20元/小时。调低重点区域全天准停道路停车泊位单次最高收费限价,工作日从328元下调至200元,非工作日从263元下调至182元。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此外,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办法》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收费减免优惠。

编辑:吴潜之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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