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护措施,导致路人被犬只惊吓摔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责任该如何认定?来看本期案例。
2025年3月,白某骑电动车途经阳江市阳西县某公寓对面的马路时,公寓内的狗突然冲出来对其吠叫,当犬只距离白某约1米时,白某因受到惊吓失控摔倒,导致右腿小腿骨折。后白某将公寓经营者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某赔偿损失共6万多元。
阳西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车某饲养的犬只虽未直接扑咬原告,但惊吓行为与白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车某作为饲养人未履行管护义务,且未能举证证明白某对自身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车某应对白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车某赔偿白某损失4万多元。

■法官说法
宠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即使宠物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情形,饲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饲养的宠物采取拴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尽到合理的管护义务,切实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起责任,把文明养宠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