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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作出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2024-10-18 20:52 来源:南方网

“爸爸,我好想你,想跟你回家。”

国庆假期,时隔一个多月没见

小罗紧紧抱住眼前的爸爸不松手

不久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作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

“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定某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

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

即禁止女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儿子小罗

在法官的协调下

才有了这场期盼已久的父子团聚

闹离婚、藏孩子……

这场风波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4岁的小罗原本是爸妈的掌中宝

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

今年8月,小罗妈妈林某

向东莞第二法院起诉离婚

就在法院组织调解期间

林某未跟小罗爸爸罗某商量

便擅自带走小罗返回外地老家

说什么也不肯让罗某看望


“8月20日跟孩子视频后,

就再也没见过了,

之后我又打了很多次视频,

都被他妈妈拒绝了,

后来更是把我拉黑了。

现在我连孩子住哪、

在哪上学都不知道!”

罗某气愤地说道

无奈之下,9月

他向法院递交申请书

请求裁定林某立即停止

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查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林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侵害了罗某对小罗的监护权的行使。法院遂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裁令林某立即停止对罗某的监护权的侵害。

为最大限度化解小罗爸妈的心结

承办法官陈国云组织了听证会

召集小罗爸妈一起面谈

会上,陈国云送达了上述裁定书

对林某的行为进行释法教育

“你这个行为,已侵犯了

男方作为孩子父亲的监护权,

而且孩子才4岁,

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

你擅自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且断绝孩子与父亲的联系,

对孩子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一番话下来,林某羞愧地低下了头

最终同意罗某到林某老家,与孩子见面


这次是能见面了,但以后呢?

陈国云了解到

小罗一直在东莞生活、上学

贸然被接去陌生的外地并不适应

且从听证会上来看

林某与罗某的感情并非无法调和

陈国云觉得,一家人幸福生活

对小罗来说才是最好的结果

陈国云继续劝导父母双方:

“伤害夫妻感情的

往往是生活的点滴和琐碎。

出现矛盾时,

双方都应理智处理,多点关爱。

不如罗某你先让一步,

主动带她出去旅游散散心,

然后回来东莞继续生活。”

罗某听完也点点头

就在刚过去的国庆假期

小罗又重新见到了爸爸

并回到了东莞的家中生活

罗某也表示会努力修复夫妻感情

最大限度降低对孩子的伤害

法官说法

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律规定有哪些?

东莞第二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

对此进行了介绍

↓↓↓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措施。

  离婚纠纷中,藏匿小孩的行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抢夺、藏匿小孩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也对失去小孩一方构成了侵权。如本案中,小罗被妈妈带走,其爸爸被拒绝视频和相见,则可适用上述规定。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期间?

  禁令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禁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可能有何法律后果?

  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罚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拘留最长可达15天。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莞中院、东莞第二法院

编辑:黎洁婵   责任编辑:林涛   校对:赖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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