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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游艇惹来百万纠纷,这笔账咋算?

2024-08-30 15:24 来源:南方网

  近年来,游艇出海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新选择,但巨额的游艇价格及高额的维护保养费让不少游艇爱好者望而却步,众筹游艇的模式应运而生。众筹成功后,众筹方以游艇公司违约为由,想要拿回百万购船款等,此类案件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陈某忠与飞某公司签订了众筹协议约定,以150万元认购飞某公司的法拉帝F530游艇1/5份额,陈某忠按其份额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运作基金135000元等。随后,陈某忠向飞某公司转账支付众筹认购款100万元和使用深圳湾游艇会会籍抵扣了众筹认购款50万元。

  众筹成功后,陈某忠数次使用游艇,圆了自己的“私家游艇梦”,然而不尽如人意的是游艇时常因故障需进行维修,在游艇维修期间,飞某公司告知了陈某忠并就用艇需求提供替代性方案,但陈某忠因游艇维修影响使用体验而表达不满,双方矛盾的源头也就此埋下。

  2021年8月18日,飞某公司向陈某忠提出认购款差额未付50万元,这笔时隔两年多的认购款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在双方签订的众筹协议约定中,约定的150万元认购款系由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手写并划掉打印的200万元后署名,而飞某公司提供给其他众筹方的众筹协议显示认购款为200万元。这笔认购款的争议,对双方的矛盾而言无疑是火上浇油。

  双方争执不下,陈某忠表示,飞某公司从未交付游艇,从未出示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未告知游艇的权属、船名、船舶登记港、船舶国籍、他项权等法律状态信息;所出售的游艇存在严重故障;收款后从未开具发票,也未告知船舶税费和规费交纳情况。于是陈某忠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众筹购买游艇协议,要求飞某公司退还购船款1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退还已垫付的游艇费用430351.71元及其资金占用费。

  对此,飞某公司表示,陈某忠已取得游艇1/5共有份额且使用游艇,公司已履行游艇交付使用的义务;游艇具有适航证书,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法定检验规定,质量合格;游艇维修并未对其使用游艇造成不便;陈某忠未付清全部众筹款项,且未如约缴纳2022年度运作基金。故飞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陈某忠支付游艇认购款5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支付游艇费用57016.29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支付2022年度运作基金135000元。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一、飞某公司向陈某忠退还垫付游艇费用152841.66元及支付该款资金占用费;二、陈某忠向飞某公司支付2022年度运作基金135000元;三、驳回陈某忠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忠、飞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为陈某忠是否已足额支付游艇的众筹认购款以及众筹使用方可否以游艇多次故障维修而无法用艇、未被登记为所有人等为由主张服务提供方暨管理方根本违约。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而言,需要结合合同磋商、合同书面内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判断。本案中,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众筹协议的众筹份额对价条款中将打印的200万元划掉并修改为150万元,本身就是价款协商变更的初步体现。当然,这个修改后的150万元是否不包括会籍抵扣的50万元,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作进一步合乎常理的解释。生效裁判基于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到飞某公司一方,以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忠曾确认认购款总金额200万元、合同订立后长期未按200万元为总金额催款而与销售方尽早催讨欠款的商业惯常做法不符等理由认定案涉众筹份额对价为150万元,系“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和本案查明事实的合理推论。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而言,除非出现约定情况和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解除生效的合同。本案中的众筹标的物的游艇属于特殊动产,船舶登记信息仅可作为物权的初步表征证据,判断众筹方是否已成为游艇的权属人,应从其使用、处分的物权权能上进行判断。陈某忠在案涉众筹协议中按约定可本人使用、通过飞某公司出租获得收益等,陈某忠在认购后实际使用了案涉游艇,应当认定成为了按份共有人并享有相应物权权益。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飞某公司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众筹游艇,而且游艇与其他消耗品一样具有自然损耗因素,无法在维修时使用众筹游艇系客观现实。因此,陈某忠以该游艇未将其登记为所有人以及故障维修不能使用为由主张销售方根本违约,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上,游艇众筹消费纵然可以带来“尊贵”的体验,但其中也暗含众筹一方在成为游艇共有人后对船舶贬值、损耗、维保等经济和法律风险,需要众筹参与方综合自身实际情况客观理性作出投资和消费决策,避免陷入经济纠纷泥潭。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倪仕轩   责任编辑:李婷   校对:赖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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