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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夺木大战”,谁有理?

2024-04-16 18:39 来源:南方网

  珍稀刺猬紫檀木跨国运输途中波澜骤起,运输方与货主方陷入赔偿与费用纷争,木材命运扑朔迷离,真相究竟如何?

  案情回顾

  在一个炎炎夏日的午后,一批珍贵的刺猬紫檀木从遥远的尼日尼亚阿帕帕港启程,它们的目的地是中国黄埔港。

  马某公司,作为这次旅程的护航者,为这批木材签发了提单。然而,在木材即将抵达中国的时候,命运却给它们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马某公司的代理人突然通知提单上的通知方,这批木材预抵南沙港,并请求提供补料。这让原本的旅程增添了一丝波折。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到了2019年7月26日。这批刺猬紫檀木在南沙港静静地卸船,8个月后,天某公司以7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批木材,成为了提单的持有人。

  但天某公司很快发现,这批刺猬紫檀木并非普通的货物。作为濒危野生植物,它们的进出口需要严格的行政许可。天某公司费尽周折,终于获得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但证明书的有效期却限制在了2020年7月26日。这让天某公司感到了一丝紧迫感,他们必须尽快处理这批木材。

  就在此时,马某公司再次欠付了相同编号的提单,2020年6月11日,天某公司急切地要求马某公司从南沙海关取出货物,以便办理提货手续。然而,马某公司却提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要求:他们计划将木材从南沙港通过香港运至黄埔港,并要求天某公司承担木材滞留南沙港期间产生的滞报金、改单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

  天某公司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马某公司承担。就在双方争执不休的时候,2020年12月15日,南沙海关扣押了这批木材。天某公司起诉马某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而马某公司则反诉天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运费、低硫燃油附加费、文件费、码头操作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返还集装箱,如不能返还则赔偿重置集装箱的价值。

  这场关于刺猬紫檀木的争夺战,让两个公司陷入了深深的困境,刺猬紫檀木的命运又将如何?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收货人不负有在船舶进境前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明细和收货人等中文补料信息的法定义务,提单持有人天某公司同样不承担上述义务。马某公司未依约将刺猬紫檀木运至黄埔港,构成违约,应赔偿货物损失。天某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无需承担提供货物明细等义务,也无需支付南沙港产生的费用。马某公司自行选择存放货物导致的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提单背面关于暂停或放弃运输的条款无效。马某公司丧失货物占有权,应视为货物灭失。货物损失按买卖合同约定价格计算。马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签发提单,并于6月进行系列准备工作,意图将货物从南沙港运至黄埔港,这些行为构成时效中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从2020年4月3日起算。天某公司于同年10月提起诉讼,未超一年时效。一审判决马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运公司基于特定货物、特定航线的运输经验,未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而是将货物卸至中转港。如目的港无人提货,可避免额外费用;如提单持有人延迟提货,可给予更多时间避免货物损失。但本案中,马某公司因未支付相关费用导致货物超期被海关查扣,违反了运输至目的港并交付的义务,应对货物损失负责。海运公司常以补料信息、提单背面条款等为由否认其义务,但这些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或违反规定,对提单持有人无约束力。本案审理重申了海运公司的运输和交付义务,明确了货物信息申报时间,丰富了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规范了航运秩序。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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