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核查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线索等,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办了一批中介人员组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一些不法分子招揽参保人虚构劳动关系,在深圳市办理参保后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非法获利数万元,现已陆续被判处刑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们选取部分案件进行通报。
1.深圳社保中介黄某真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0年4月,黄某真通过经营社保咨询业务,得知深圳某诊所的社保账户和密码。2020年底,黄某真通过发布朋友圈及委托中介等方式,找到有意愿的申领人,获取其身份信息、社保账户等资料,再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入深圳某诊所进行参保,随即又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出停保,再以申领人身份向深圳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金骗取至申领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账户,黄某真再从中收取20%的费用。涉案期间,黄某真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79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9刑初1290号判决:黄某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深圳市瑞和付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某忠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19年3月,黄某忠注册成立深圳市瑞和付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开始,黄某忠为了非法获利,通过微信群发布空挂社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其利用公司社保账号,组织有意愿的申领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再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虚假进行减员,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黄某忠从中每单收取300余元的中介费。涉案期间,黄某忠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共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56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775号判决:黄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深圳市金智杰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坚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1年10月及2022年4月,杨某分别注册了深圳市金智杰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坚宇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合适人选作为申领人并添加微信,让申领人提供身份信息、社保账户、银行卡等资料,由杨某将申领人相关信息调入上述两家公司的社保账户后,再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方式调出,从而满足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引导申领人成功申请失业保险金,杨某从中收取400到600元不等的手续费。涉案期间,杨某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共为547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
2024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9刑初190号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深圳市新创富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卓某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卓某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帮助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招揽到有意愿的申领人后,卓某来利用其实际经营的深圳市新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社保账户,通过将申领人的社保资料信息调入后又调出或者缴纳一个月社保就断缴的方式,为申领人虚构劳动关系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卓某来从中收取10%至20%的中介费用。涉案期间,卓某来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为47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约5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9万余元。
2023年11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474号判决:卓某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警示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监督的力度与精准度持续加大,常态化开展数据比对筛查,精准发掘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续保持对欺诈骗保严厉打击的势头,坚决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发现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线索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符合条件的将获得举报奖励,举报电话:(区号)12345。
1.重拳打击中介人员组织骗保。组织骗保的,按照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总额计算涉案金额并定罪量刑。前述违法中介人员非法获利数万元,但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特别巨大,均被依法判处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广东省超过“50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有关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中介人员组织骗取失业金,后果严重,贪了小利,换来重刑!
2.请勿通过中介人员办理参保和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不断优化参保和待遇申领服务,本人可以依法便利办理。
3.广大企业要妥善保护本企业社保账户和密码,严防被他人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已经作案的,主动报告,争取宽大处理。按照规定,骗取的社保待遇依法须全额退回社保基金。参保人参与骗保,特别是拒不退回骗取的社保待遇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罚,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