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10个典型案例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一案涉及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在陈某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中,内地居民陈某斌因与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香港法院于2024年7月判决被告公司向陈某斌支付租金、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前述公司在佛山有财产,陈某斌于2024年10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判决,两公司对申请无异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商事判决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新安排》)施行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新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各项条件。法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判决。
这是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实现了民商事判决的异地“流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全小晴 罗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