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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雨天,企业被罚10万!

2024-08-11 10:35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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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生产性废水收集池没有加盖遮盖物,大雨导致废水满溢流入市政管网的,应承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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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的生产性废水收集池上未加盖遮盖物,致使雨天废水外溢至市政管网,能否认定为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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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镀膜公司主要从事塑胶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镀膜研发和加工。2018年3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环评批复意见,要求其厂区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22年8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设在露天场所且无任何遮盖,因当天下雨,均存在废水混合雨水满溢至地面并最终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存在规避环境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行政罚款。某镀膜公司以废水外溢是因大雨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未对溢出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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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事发当天为下雨天气,但某镀膜公司未及时巡查,在涉案收集池原有的覆盖铁皮因生锈被丢弃后,亦未及时加盖遮盖物,导致雨水落入收集池中,并在水满后溢出流入外环境。可见该公司生产性废水混合雨水外溢的情况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下雨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某镀膜公司放任生产性废水外溢的行为,不符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建设项目作出的环评批复要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故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镀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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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导致废水得不到正常有效处理的情形。本案明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达标,并不影响是否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事实的认定,不是行政处罚此类情况的构成要件的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亦告诫广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环评要求,定期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勿麻痹大意,切实承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对打击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助力绿美广东和美丽中国建设亦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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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环境责任意识,确保企业绿色发展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在办案中发现,企业以私设管道、水泵或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故意或者放任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对水体、土壤造成巨大的破坏。在此类违法行为中,企业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明知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理废水,但仍持故意或放任的态度。而且,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间歇性等特点,不易监管,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严重,治理难度大、成本高。

  办案过程中,我现场走访了涉案企业。这家企业大量产生废水、废气,走进车间,空气中混合着塑料制品、喷淋废水等散发的刺鼻气味,即使带上口罩也难以掩盖。楼顶的喷淋废水收集池和一楼的水帘柜废水、喷淋收集池收集的废水,混合着金属、塑料和涂料的残余,漂浮着白色和黑色的泡沫。大热天里,扑鼻的气味弥漫在园区工厂和宿舍楼。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对人体健康也是很大的威胁。该企业在明知废水收集池在雨天没有遮盖的情况下,生产性废水会溢出,并通过雨水排渠进入市政管网,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当地环保部门综合考量该企业的整改情况,处以10万元罚款依法有据。

  希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创新执法方式,增强执法力量,强化行政监管,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加大普法力度,打消企业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同时,提醒广大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真正树立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正确认识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担负起企业社会责任,保障企业绿色发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黎洁婵   责任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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