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因台风导致货舱进水,最终沉没,并导致燃油泄漏,当地海事局组织清污、防污工作,产生了大量费用。这种情形如何适用法律?当地海事局是否有权向责任方索赔清污和防污费用?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的秋季,浩某公司所有“浩骏”轮不幸遭遇了台风“海鸥”,“浩骏”轮因此货舱进水,最终不堪重负,倾覆沉没。风暴导致的后果变得更加棘手,沉船后船上的燃油泄漏入海,油污在海面上扩散,造成附近海域不同程度污染。
当地海事局就沉船事故造成的油污,指定安某公司立即参与防污、清污行动,并指定海某公司派遣船舶到沉船现场监控油污泄漏情况。安某公司快速启动了油污防控措施,而海某公司则派出了船舶,在事故现场严密监控,防止油污进一步扩散。然而问题接踵而至——谁来负责这些清污和防污费用?
此前,浩某公司曾向人保某分公司投保了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且安某公司和海某公司均确认由当地海事局统一索赔。于是,当地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浩某公司和人保某分公司连带支付清污防污费等费用1,950,799.60元及其利息。
对此,浩某公司表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应由人保某分公司承担支付相关防污清污费用的责任。人保某分公司则辩称,当地海事局无权直接索赔,应由具体的清污公司索赔,并对其主张费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尤其是清污船舶费用。
各方争执不下,究竟应由谁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地海事局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因船舶沉没而面临重大污染的情形下,可以安排清污公司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于参与清污的两家公司均由当地海事局指派,该两家公司亦同意由当地海事局统一索赔,当地海事局就此可向油污责任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人保某分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原告主张派遣的清污船“华盛油3”轮按每天4万元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因该轮的总吨才408,光租租金登记2年才12万元,收费标准不符合市场行情。本院最终确定作业费率按每小时每马力3元,待命费率为作业费率的一半。该轮作业时间156小时,待命时间348小时,功率296马力,计算出使用费为293,040元。外加其他费用365,324.50元,共计658,364.50元,浩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予赔偿,人保某分公司作为油污险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海上油污的紧急性和后果严重性,决定了清污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海事行政部门为了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和安排防污清污单位开展减轻油污损害工作,符合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形。清污公司同意由海事行政部门统一索赔,确保了被告不会受到重复索赔,故认可海事行政部门的索赔资格。
在紧急情况下,被组织来的清污公司往往不能与船东协商确定费用,且很少能签订书面合同,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清污船收费费率,后续清污费用金额计算时各方争议很大。法院在深入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后,参照紧急救助合同和拖航的费率,将其调整至作业费率每小时每马力3元,待命费率为作业费率的一半,并据此作出判决。本案的成功处理,很好地平衡了海事行政部门和责任方的利益,将来类似事故处理提供了依据,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