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炉,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时代发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改革措施,《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非现场执法活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监管执法智能化
《办法》指出,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视音频记录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事实,依法实施的与当事人非接触性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远程监管执法和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开展在线移动执法。
《办法》要求,将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非现场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为非现场执法协调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保障。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通过非现场执法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不能或者难以实现监管目的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执法。
禁止以罚代管
电子监控要明显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监管数据、固定事实,应当按照合法、公开、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设置监控设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应当经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予以保密外,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或者标志,并在正式投入使用30日前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以及其他方便社会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禁止以罚代管。
一网统管
实现信息互通
《办法》明确,依托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和数字政府“粤系列”平台,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为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在线非现场执法提供应用。包括依托“粤执法”“粤商通”“粤省事”等平台,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巡查能力;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视频功能,实现线上检查、线上调查询问;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查证功能,实现远程核查电子证照;为当事人线上提交材料、查询、文书签收提供便利;依托省域治理“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执法线索互联互通,实现协同高效执法。
对于行政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6类场景,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或者其他符合数字政府建设要求的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办法》还为非现场执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
《办法》就“当事人权利保护”作出细致规定。《办法》要求,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执法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异议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线上查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责任履行等活动提供便利,并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本单位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