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广州出手整治!

2024-04-17 19:45 来源:南方网

校园食品安全

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从2023年12月起

广州市食药安办

联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专项整治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豉油鸡”案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豉油鸡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豉油鸡”货值金额192元,因尚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1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和未保证经营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2023年10月19日午餐“五香烤鸭”未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部分学生食用午餐后引起肠胃不适,综合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判定为诺如病毒感染引起的聚集性疫情,部分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可能为接触传播,不排除食源性传播。当事人未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高级技工学校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午餐烧鸭、晚餐手撕鸡的留样经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出变形杆菌,即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为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手撕鸡的流程和方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冷食类食品,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25日进行两次检验后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先后两次的实测值分别为0.0324及0.0560、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1120610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仍清洗消毒不合格,属于拒不改正行为,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中学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某中学开办学生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检测机构于2023年10月8日对其经营的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该消毒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幼儿园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勺子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勺子由当事人自行消毒,供食堂就餐人员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生能否吃得好

吃得饱、吃得健康

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食品安全不容出错

校园食品安全更不能破防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编辑:陈海敏   责任编辑:林涛  

扫二维码分享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