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本是职场生涯的起点,然而茅某却意外陷入了一场权益保卫战。这场纷争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日,茅某经过海陆公司的严格面试后,踏上了前往招商蛇口大湾区客船的工作之旅。一个月后,茅某询问工资标准时,海陆公司通过微信告知她,税前工资为9000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茅某渐渐感受到事情似乎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美好。9月28日,海陆公司在微信群中突然发出一份派遣合同,要求茅某签署。然而,这份合同却像是一份“空白支票”,上面并未明确列出具体的福利待遇和工资计算方式。面对这样的合同,茅某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拒绝。
11月5日,海陆公司又在微信群中发送了一份修改后的派遣合同。合同上载明,茅某将被派遣到迅隆公司担任餐厅服务员,协议期限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虽然合同中提到了每月薪资总计7600元,但茅某发现这与海陆公司当初承诺的工资数额相差甚远。更让茅某无法接受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构成里包含了诸多奖项内容,但这些内容似乎只是空谈,从未兑现。更让茅某感到不解的是,合同上的日期竟然还是6月2日,这让她觉得被告似乎从一开始就没有把她当作正式员工对待。
于是,茅某决定不再忍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12月4日,她毅然离职,并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请求法院确认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22日她与海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海陆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万余元。
这起劳动纠纷,茅某维权之路能否见曙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确认茅某与海陆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海陆公司向茅某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海陆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茅某接受海陆公司的聘请登轮工作,为海陆公司提供劳动,海陆公司亦每月向其发放工资,海陆公司向茅某发送的派遣合同包含茅某的职位、管理制度、需遵守规定的时间安排等内容,足以证明茅某接受海陆公司的管理,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海陆公司称其于9月28日已要求茅某签署合同,但并未证明当日发送的派遣合同内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法院对海陆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海陆公司于11月5日再次发送派遣合同,要求茅某倒签合同日期,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现有证据可得知海陆公司曾要求茅某倒签合同日期,但是,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倒签合同日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故对茅某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0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典型意义
尽管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但事实上为船员与派遣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纠纷,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并深究其立法本意,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派遣公司要求劳动者倒签合同日期与立法本意不符等情况,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