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指导性案例。在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中,广东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发现遗漏同案犯的线索,及时移送并督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补充完善证据链条,终将逃亡10年的命案疑犯绳之以法。
报复同事致死 两人被抓一人另案处理
2011年6月22日,惠州市惠城区的曾某乙与同厂女工田某某及其朋友邝某某等人产生纠纷,为报复邝某某等人,曾某乙约上哥哥曾某甲和“阿俊”,以解决纠纷为由约邝某某等人于当天18时许到某餐馆吃饭。
当晚,双方在餐馆发生口角,曾某甲、曾某乙、“阿俊”分别持“阿俊”携带的水果刀和铁棍,捅刺、击打邝某某等人,致邝某某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他2人轻伤。案发后,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畏罪潜逃。
2011年6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邝某某等被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登记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为在逃人员。2019年9月26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将曾某甲、曾某乙2人抓获。12月11日,惠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曾某甲、曾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5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曾某甲、曾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4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甲、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曾某甲、曾某乙二人提出上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 补充证据链条
“在案证据证明‘阿俊’提供了作案工具、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应作为曾某甲、曾某乙故意伤害案同案犯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案件可能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余响铃介绍,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后,他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曾某乙的书面举报等线索能够帮助查明“阿俊”身份,但侦查阶段未有效开展侦查、抓捕工作,至审查起诉、一审判决中均认定“阿俊”为“在逃”“另案处理”。
针对一审阶段遗漏同案犯问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曾某乙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提讯,曾某乙交代了“阿俊”的姓氏、籍贯和从惠州监狱获释不久等信息,且联系过“阿俊”的弟弟并存有手机号码。余响铃介绍,这表明侦查阶段有查明“阿俊”真实身份、抓捕到案的可能。
2021年4月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二审阶段发现的“阿俊”身份信息线索和其他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5月17日,公安机关经曾某乙辨认后,将秦某某(“阿俊”)抓捕归案。
秦某某归案后辩称,并未提供作案工具且未实施伤害行为,与曾某乙等人供证存在明显矛盾。为查清案件事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围绕涉案人员预谋商议、矛盾激化、斗殴过程以及作案工具来源、砍伤细节等方面补充完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现场勘验、死因鉴定等方面客观性、技术性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对一审卷宗中的案件事实进行重新侦查、取证,转化为符合庭审要求的合法证据。
侦查监督协作配合 让正义不缺席
经纠正遗漏同案犯、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依法转化证据形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8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认为曾某甲、曾某乙故意伤害一案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21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秦某某上诉。2022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把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贯穿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等诉讼全过程。”余响铃介绍,办理二审案件也要增强侦查监督意识、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对“另案处理”案件要加强跟踪监督,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侦查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依法、充分、规范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以高质效的监督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在监督办案中,要会同公安机关持续完善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协同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