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搞“幽灵外卖”?肠粉里面加硼砂?严查!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11月19日,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南沙区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经查明,刘某某经营的“醉仙脆皮烧鸡(大岗店)”店铺入驻某外卖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并在平台公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查询执法监管系统,未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该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白云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其经营者立案侦查。
根据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白云区某餐饮店后厨冰柜中发现存放有包装的卤香驴肉、卤香马肉及散装卤肉。经现场确认,为降低食材成本,当事人将卤香马肉与散装卤肉作为制作“驴肉火烧”这一菜品的肉馅原料。
当事人销售的菜品“驴肉火烧”,均未备注说明其中包含马肉,也未向就餐顾客明确告知。当事人销售“驴肉火烧”的金额为73921.75元。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经营者立案侦查。
案例三:贾某从事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5年1月13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某经营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4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贾某通过微信销售检出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经查,贾某销售3盒涉案食品“压片糖果”(90片),其中两盒为698元/盒,另一盒为888元,违法所得为228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珠区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24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海珠区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其经营者立案侦查。
2025年10月10日,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海珠区某凉茶店自制的“特效感冒茶”和“特效祛湿茶”,检出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
2025年11月6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凉茶店的厨房内发现1包“特效感冒茶”原料,并在仓库发现1袋标注“麻王5k”字样的凉茶原料。经抽样检验,上述原料均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经查,当事人知晓麻黄治疗感冒等疾病的效用好,自行购买后与其他中药材一起熬制成凉茶并销售。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经营者立案侦查。
案例五:增城某汤粉王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6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增城某汤粉王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其经营者立案侦查。
2025年5月23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时,在其货架上查获未使用完毕的硼砂。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半成品米浆及肠粉均含有硼酸成分。当事人称其在网络平台先后两次购买2kg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米浆中。根据《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硼砂属于非食用物质。
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经营者立案侦查。
案例六: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3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1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2025年6月25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三文鱼腩切片”(200g/盒)“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三文鱼切片”(290g/盒)“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18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州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9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广州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改正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6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在监控录像中发现有员工涂改冷冻食品的生产日期。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起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通过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玫瑰形云吞、白糖桂花糕、鱿鱼板串、鱿鱼头串等冷冻食品,违法所得为7477元。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州市某烘焙有限公司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广州市某烘焙有限公司改正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8日,群众在从化区街口街某农贸市场附近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到:一老鼠在面包存储柜内乱窜,柜内摆放有待销售的面包。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