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货物因申报不实被外国机场海关扣押,不能继续完成运输和交付货物,可以认定货物在空运区段灭失。但由于货物是敏感货,被外国机场海关销毁,责任应怎么划分?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01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9日,陈某与中某公司商议从韩国起运一批电子烟至英国。中间发生了小波折,在11月18日,陈某突然接到了消息:工厂记载的是货物运往马来西亚,实际上是要运往英国,于是赶紧将消息转达给中某公司。
随后,陈某在12月9日向英国买方发送了形式发票,上面清楚地列明了10200支Elux Legend牌3500口电子烟的详情,同日,卖方也向陈某发来了形式发票,上面的货物品名变成了Elux Legend Pro 3500,但陈某没有细究。
12月29日,陈某向卖方转账支付了36800美元的货款与银行手续费,并与中某公司确认,将10200支电子烟双清包税运输到英国,中某公司报价运费每公斤58.50元。陈某觉得价格合理,于是继续推进。
合作正紧锣密鼓地开展着,2023年1月4日,陈某向中某公司提供了提货地址,确认电子烟毛重为639.20公斤,从东莞陆运至威海。当天,陈某向中某公司转账支付包括该次货物运费37381.50元在内的总运费92605.50元。1月11日,货物从韩国仁川机场起运至目的地伦敦希思罗机场,陈某稍微放下了心,认为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
然而,事情转折发生在1月16日,中某公司告知陈某,货物被英国海关查验。陈某有些不安地回复:电子烟是敏感货。1月19日,陈某询问中某公司,英国海关是否有关于查验的回复。经过几周的等待,中某公司在2月14日表示,如果货物被扣关,赔偿标准为每公斤40元,陈某失望地回应:“这个赔偿也没什么用的,太少了……”2月17日,陈某再次询问,英国海关是否有新的查验信息。最终,在4月4日,中某公司向陈某确认这批货物已被英国海关销毁,该公司发送的四张图片显示货物早在1月15日已被扣押。
为了挽回损失,陈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03543元,返还运费37381.50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对此,中某公司表示,陈某与该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拓某公司为委托人,中某公司为受托人,发票等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内容和开票信息显示相对人为拓某公司。此外,本案货物敏感,因违反英国海关规定被查扣,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且货物能否清关成功在于是否符合进口国法律规定,货运代理人对货物能否清关不负有责任,且该公司已履行完毕受托义务。并表示,即使该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标准为每公斤40元。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02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中某公司向陈某赔偿货物损失134796.79元及利息(以13479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中某公司向陈某返还运费37381.50元及支付利息(以3738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裁判理由
本案货物电子烟从中国东莞陆运至中国威海,后海运至韩国仁川,再空运至英国伦敦,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电子烟因申报不实被伦敦希思罗机场海关扣押,表明目的地清关未完成,空运区段运输尚未结束,多式联运经营人失去对电子烟的控制,故可以认定电子烟是在空运区段灭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但因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电子烟从韩国仁川机场空运至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场,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且韩国、英国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强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清关文件不真实,不足以证明其是故意或明知而轻率地作为造成电子烟被没收而产生损失。故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享受赔偿责任限额。《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货运灭失的赔偿限额。结合国际民航组织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责任限额的复审,可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关于特别提款权数额的赔偿限额。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关于人民币数额的赔偿限额。
04 相关法条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六款
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和本条规定的限额不妨碍法院按照其法律另外加判全部或者一部分法院费用及原告所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利息。判给的赔偿金额,不含法院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不超过承运人在造成损失的事情发生后六个月内或者已过六个月而在起诉以前已书面向原告提出的金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公约中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各项金额,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在进行司法程序时,各项金额与各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计算。当事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其国家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当事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其国家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该国所确定的办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