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其他单位参保
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代办社会保险申报、资料变更、转接等服务。
2021年6月,A公司员工小明,在出差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B公司作为申请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小明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用人单位A公司没有为小明参加工伤保险,由B公司为小明参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
小明近亲属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予支付决定,并要求社保经办机构重新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现已审结,终审法院支持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应当由小明的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A公司为小明的用人单位,具有依法为小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B公司虽受A公司委托以B公司名义为小明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并不能取代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缴纳义务。A公司未依法履行该义务,应当由A公司支付小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雇主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参保,或者挂靠其他单位参保等方式均不能规避或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若涉及虚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保或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重则涉嫌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