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16届88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广州市123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828处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修缮监管政策,规范修缮流程和工作环节。
责任人要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修缮建议
《监管办法》适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外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一般建(构)筑物的修缮监督管理。
根据《监管办法》,核心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修缮监督管理工作将坚持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修缮、协调发展原则,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岭南建筑文化特色。
为压实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其在建(构)筑物修缮监管中的职责。其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将依法履行保护责任,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一般建(构)筑物的修缮建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使用。
以整治为主使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应依据保护规划的各项要求进行修缮,《监管办法》合理设置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一般建(构)筑物等相关修缮要求。
其中,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进行修缮;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原有外观风貌,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修缮,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一般建(构)筑物,修缮中可对内部使用条件进行提升以适应现实需求,应在不损害历史风貌真实性的原则下对外部维护修饰,修缮后的外观应符合历史风貌特征;与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有较大冲突的一般建(构)筑物,应按照保护规划以整治为主,整治后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限额以下小型修缮工程需录入开工建设信息
为更有效地开展修缮工作,避免不适当修缮造成风貌破坏,核心保护范围内一般建(构)筑物修缮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听取所在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提出的修缮建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与指导。
施工手续办理方面,基于加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的修缮监管的目标,《监管办法》规定,属于限额以下小型修缮工程的,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的,还应补充录入是否符合保护规划、修缮图则要求等信息。
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凭保护责任人告知书等保护责任认定材料办理修缮手续,相应部门应予受理。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通讯员 徐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