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关押期间脱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近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罪犯脱逃41年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1980年5月,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0年6月被送至监狱服刑,1981年7月从茶场脱逃,次日被抓捕归案。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数罪并罚,陈某被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监狱改造期间,陈某不思悔改,觉得刑期太长,又产生逃跑念头。1983年5月,他骗狱警说领导批准加班而逃出监仓大门,到茶场工地后逃走。
陈某脱逃后远离家乡,未办理身份证,辗转广州市、海南省、贵州省等地打工,后随妻子定居在贵州省都匀市,脱逃41年。期间,监狱部门从未放松对陈某的追捕,多次发出协助追逃函。2024年4月,外出购买香烟的陈某落网。
该案移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脱逃的犯罪事实的确认上。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与监狱部门沟通,针对监狱部门当时没有制作立案决定书,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检察机关从搜集监狱部门内部规定、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通缉令等方面着手补充完善材料,使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
在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列举大量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全部犯罪事实,深刻剖析了脱逃的危害后果,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
近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结合其剩余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认罪服判。
“越狱逃窜可以获得短暂的自由,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41年也会被绳之以法,正义不会缺席。”承办检察官表示。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通讯员 粤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