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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虚假生产日期、非法加装电动车……罚!

2024-05-05 10:53 来源:南方网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

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

深入开展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

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1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违法所得为62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未公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未依法公开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点评

  认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认证行业公信力。

案例2

广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

  2023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美团店铺上架诊疗服务限时特价团购链接,虚构标示划线原价且未注明限时特价期限,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吸引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0元。

  点评

  网络经营平台价格乱象并不鲜见,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利用不确定时限的“限时促销”、没有出处依据的“对比价格”等方式线上引流、招揽顾客,属于典型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案例3

海珠区某理疗馆

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1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珠区某理疗馆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向老年顾客介绍宣讲所售的“能量枕”为普通工业产品,但当事人宣称其拥有“调节血压”“通血管改善血液循环”“提高细胞抗氧化能力,延缓细胞衰老进程,降低体液延阻性,加速修复受损细胞”等多种疾病治疗、保健等功效,同时,当事人虚构其含有“石墨烯加上托玛琳薄层”材质,并且在量子技术尚未普遍应用于民用领域的情况下宣传“量子作用人体的好处”等夸大内容,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的目标群体主要为中老年人,当事人对涉案“遁甲能量枕”宣传具有治疗功效,并无科学依据,容易误导患病顾客进而贻误病情,损害生命健康。

案例4

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

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每月例行的“湿粉统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正在装车的湿粉条产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随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疏于管理,为贪图生产加工的便利,部分湿粉条产品提前标注了生产日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6000元。

  点评

  食品生产经营关乎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任何一个影响安全的细节都容不得丝毫松懈或放任,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且因与食品保质期相关联,带来一定程度危害性。

案例5

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业生产资料的

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水稻控释掺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转办产品质量抽检线索中反映,在水稻控释掺混肥的监督抽查中,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水稻控释掺混肥的检验结果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水稻控释掺混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点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以点带面,促进辖区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

案例6

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生产质量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的

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燃气烧烤炉(型号:SSKY6.4-CS85,生产日期:2023年11月)的实物质量及标识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型号:SSKY5.0-CS70,生产日期:2023年11月)的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总货值为4136元。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8台,并罚款8272元。

  点评

  燃气具的质量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城镇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对燃气具生产企业严抓严打,保障群众安全。

案例7

广州市某厨具有限公司

生产质量不合格燃气燃具产品的

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2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厨具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公寓炉”“双头灶”等燃气燃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燃气燃具的货值金额为4468元,违法所得为217.9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17.95元、罚款8936元。

  点评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直接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8

南沙区榄核某电动自行车车行

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

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南沙区榄核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 4706.1-2005标准,依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充电器5个、罚款400元。

  点评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一旦不合格,极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配件质量监管,督促商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9

从化江埔某电动自行车车行

经营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2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从化江埔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满足顾客需要,自行改装了6台电动自行车的车后尾和座椅,其中4台还加装了车包,导致整车外观与其对应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实物图不一致。当事人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6台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12000元。

  点评

  本案对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对当事人铤而走险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震慑,也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及行车交通安全的有力保障。

案例10

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4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生产了“某某一号(包装饮用水)”1325瓶,自检5瓶,销售给检验机构24瓶,其余产品未流向市场,全部被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扣押。经抽样检验和复检,上述批次食品三氯甲烷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28.8元、没收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1296瓶的行政处罚。

  点评

  包装饮用水是广泛使用的日常消费食品,对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以检测结论为依据,以法律、食品安全标准为准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督促当事人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做到合法生产经营。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编辑:陈海敏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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