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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遗漏、精准指控、支持起诉……广东检察机关发布4起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2025-12-30 19:01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十四五”时期广东检察机关参与开展治理欠薪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案例突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力打击恶意欠薪、多措并举助力讨薪维权、督促协同各方履职、源头减少社会矛盾等特点。

  向恶意欠薪犯罪“亮剑”

  “恶意欠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的,必须严厉打击、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形成有力震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杨雅衡介绍,检察机关围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扎实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

  在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拖欠41名农民工71万余元工资,人社部门多次责令其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被告人均拒接电话、不予配合,并逃往境外。归案后,汪某某仍不偿还欠薪,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全部采纳。

  对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社会矛盾已化解的,检察机关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在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案、积极筹款、全额支付17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77万余元。经组织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农民工代表、侦查人员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支持被害人依法维权

  广东检察机关用足用好刑事和解、民事支持起诉、民事检察和解、公开听证等方式,支持被害人依法维权,妥善解决欠薪纠纷。

  在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被害人依法维权,多次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释明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筹款、全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被害人谅解,涉案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在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迅速将赵某某未支付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劳动报酬的情况通报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加强诉前和解、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支持多名农民工依法提起讨薪民事诉讼。

  督促协同各方履职

  “欠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加强协作。”杨雅衡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充分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

  在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时,通过查阅人社部门行政案件卷宗,发现该案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结算流水、责令支付等证据。

  在何某某、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积极推动行刑“反向衔接”,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源头化解“忧酬烦薪事”

  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欠薪治理工作短板,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实现长效常治。

  何某某、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反映出对建设工程单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日常监管和普法宣传,促进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欠薪情况、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

  在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梳理分析近年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聚焦辖区内劳动领域突出问题,围绕劳资联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普法教育、沟通联络等方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杨雅衡说,全省检察机关将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引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开展检察环节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推动解决劳动群众急难愁盼。

  案例一  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某承包了某公司分包的肇庆某医院异地迁建内部装修项目,先后雇佣吴某某等41名工人为其提供劳务,在收到转包公司工资款项83万余元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拖欠工人工资71万余元。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电话、公告等方式责令汪某某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汪某某拒接电话不予配合,并逃往境外。

  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人社部门将汪某某欠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行政案件卷宗,核实案件事实,发现该案属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2020年5月,德庆县公安局对汪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开展网上追逃。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和固定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结算流水、行政机关责令支付等相关证据,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查明欠薪事实,确保欠薪人数、数额无遗漏。

  2024年3月,汪某某投案自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汪某某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方经协商,41名农民工被拖欠的71万余元薪资由承建商垫付。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对汪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7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汪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精细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监督立案,确保有罪必究。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坚持惩治与挽损并重,对于欠薪数额较大、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的欠薪案件,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运用协商、仲裁等多种渠道追讨欠薪、合理垫付,有效救济被害人权利。

  案例二  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2月,珠海某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多份协议,将某商业广场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涉案公司,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将剩余款项挪作他用,拖欠潘某某等多名工人工资。

  2022年3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赵某某仍未支付。同年4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8月至12月,甲方公司继续向涉案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赵某某仍未将全部款项用于支付劳动报酬。

  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被害人及欠薪数额。经核查,涉案公司拖欠14名工人工资59万余元。检察机关多次与赵某某沟通偿还欠薪方案,通过定期跟踪督促,帮助工人潘某某追回欠薪2万元。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诉前和解+支持起诉”模式,支持多名农民工顺利提起讨薪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将该案存在的公司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私人账户发放工资和结算材料款等违规问题,移交商事服务局依法处理。

  2024年5月27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确属遗漏被害人时,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和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被欠薪人数和劳动报酬数额。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在捕诉案件办理中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付工人工资。优化“行政+司法”多元联动、全链条保护机制,多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何某某、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公司所承包的某食品厂项目开展劳动监察,发现该公司拖欠223名劳动者报酬共计445万余元。2月,涉案公司收到两笔往来款项共计146万余元,用于发放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未优先清偿所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公安机关以何某某、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2024年8月,涉案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60万元,通过工人工资专户发放给工人。9月,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用应急周转金发放工人工资69.5万元。同月,涉案公司协调股东及家属将所拖欠工人工资剩余款项足额存进工人工资专户。

  2024年10月,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何某某、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审查起诉。该公司未能支付工人工资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方公司因经营问题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该公司在刑事立案后通过向其他公司借款、由相关单位代付、鼓励股东家属先行垫付等方式支付完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已支付全部欠薪,鉴于社会关系已经修复,从保障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经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均认可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最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5年6月19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及时梳理欠薪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推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大依法及时惩处力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准确把握从宽处理条件,考虑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结合其到案情况、认罪态度、案发后是否已全额支付等情节,综合认定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确属事出有因、真诚认罪悔罪、已全额支付欠薪的,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欠薪案件中,用工单位往往与工程发包单位存在合同纠纷,导致未能按期收到工程款,进而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检察机关应准确厘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杜绝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案例四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惠东县经营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至2022年拖欠工人工资。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先后三次向涉案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核实、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涉案公司均未按期足额支付。

  2023年3月,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惠东县公安局。同月,陈某某向人社部门报告涉案公司共拖欠164名工人工资合计252万余元。经人社部门多次排查核对,认定涉案公司实际共拖欠177名工人工资合计377万余元。2024年6月,惠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陈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引导被害人依法维权,督促陈某某积极筹款、全额支付17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77万余元。因陈某某前期存在隐匿、篡改劳动报酬相关佐证材料的行为,案件存在欠薪人数和金额认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逐一核对工人工时、工资标准信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性收集陈某某隐匿、篡改实际欠薪数据等方面的证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案、认罪悔罪,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农民工代表、侦查人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处理决定。2025年6月16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陈某某进行公开训诫和法治教育,督促其改过自新、遵纪守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注重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及时追赃挽损,积极沟通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涉案矛盾。对真诚认罪悔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组织公开听证。为解决类案问题,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聚焦类案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固定、协同处置等关键环节,共同制定《关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欠薪发生。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林涛   校对:梁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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