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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

2024-03-19 15:57 来源:南方网

  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积极展现司法能动性,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经过精心评选,法院从多个维度筛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并正式发布。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案例,感受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等方面的力量与智慧。

  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02 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03 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04 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05 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06 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

  07 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

  08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09 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

  10 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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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72民初1231号

  审判员:罗春(独任)

  本案原告为货代公司,主张被告未在德国报关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中美贸易战以来,英、德等欧洲国家多次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追溯调查。本案通过分析货代企业在报关环节中的专业能力水平,理清了其在面对追溯调查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认定原告未尽到货代企业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承担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为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双方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二审维持。

  02

  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238号

  合议庭成员:程生祥、谢辉程(承办人)、邓非非

  本案被告为越南公司,碰撞事故发生在广东海事局主管的珠江水域,属于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江河,故本院对本案碰撞事故中的过失及碰撞责任比例分摊,依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准确确定碰撞方各自的过失比例,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起到很好的示范效果。一审生效。

  03

  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542号

  合议庭成员:罗春、平阳丹柯(承办人)、谭学文

  本案是一宗因货物在目的地发现受潮霉变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涉案货物在交付后收货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货物状况提出书面异议这一事实,根据《海商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承运人无需对货物损失负责。本案准确适用最新审判指导文件,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用。二审撤回上诉,一审生效。

  04

  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号:(2023)粤72刑初1号

  合议庭成员:陈铭强、宋瑞秋、闫慧(承办人)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三无”船舶并雇佣船员前往我国台湾海峡进行珊瑚采捕作业。本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捕获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本案是本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首次审理的海事刑事案件,对于强化海事司法管辖,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一审生效。

  05

  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413号

  合议庭成员:陈振檠(承办人)、邓非非、张子豪

  本案是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案件。针对原告主张的收益损失,本院审理认为,根据码头方经营资料分析,受损泊位在事故发生至维修完成期间仍部分经营,船舶靠泊数据所占比例均高于事故前后的正常营运期间,证明事故并未对该泊位的经营使用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经营收益损失是船舶碰撞或触碰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通常需经过第三方评估鉴定,本案对营运损失认定有一定参考作用。二审维持。

  06

  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1515号

  审判员:林依伊(独任)

  本案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本院审理认为,涉案游艇仅有所有权证书,无国籍证书、船验证书等有效证书,被告出租、原告承租该游艇从事观光、娱乐、住宿等经营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本案指引海上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规范海洋新业态健康发展。二审维持。

  07

  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

  案号:(2023)粤72民初552号、(2023)粤72民初557案

  审判人员:张子豪(独任)、徐春龙(独任)

  两案原告与被告明阳公司就承运明阳公司风电项目设备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因运费结算发生争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案涉运输合同无效,但水路运输已经完成,被告应予适当补偿。本案判决既依法维护了海上通航和作业安全;又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补偿原则合理认定了补偿运费数额,保护了风电设备运输企业的权益,对于规范海上风电产业运输环节的相关纠纷具有一定指引意义。一审生效。

  08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1894号

  合议庭成员:宋瑞秋(承办人)、钟宇峰、陈锦华

  本案涉及随船沉没货物救助报酬的承担与追偿问题。原告作为货主在船舶沉没时向救助人支付了货物打捞费后向船方索赔。本院对该海事赔偿请求能否突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严格审查原则,认定货物所有人可在支付货物救助报酬后向船方追偿,但船方有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体现了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一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二审撤回上诉,一审生效。

  09

  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粤72行初258号案

  合议庭成员:张科雄、杨雅潇(承办人)、闫慧

  本案原告不服海洋执法部门对其擅自占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海岛面积3.6842公顷实施填海筑堤,导致海岛面积和海岸线发生变化,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审维持。

  10

  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72民初446号

  审判员:谭学文(独任)

  本案系一起涉及“长赐”轮在苏伊士运河搁浅引发的共同海损保证金追偿案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国际航运惯例,明确了共同海损保证金的性质及负担主体,将原告货运代理企业代垫的共同海损保证金列入可以追偿的必要费用范围。本案合理平衡了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的利益,促进了国际物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维护了航运市场秩序,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一审生效。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编辑:卢绍聪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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