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鱼塘电鱼到底违不违法?如今真让人搞不清楚。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视频发布至网络后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
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已撤销处罚并道歉,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
翠屏警方公开道歉的态度是好的,但对同一案件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为什么?
根据宜宾公安发布的普法视频,处罚廖某某依据的是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谁知普法视频引发群嘲:“我家鱼缸的配件漏电,结果把鱼电死了,我自首能不能少罚一点?”
网友们想强调,电鱼再危险,影响的也只是自己,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可是,派出所的处罚并不是孤例。廖某某使用的是旧电瓶做成的电鱼器,此前就有将这种设备作为“违法工具”处理的案例。
电视剧《狂飙》中,徐雷及其小弟在野外电鱼时触电身亡,不少地方都曾“以案释法”“追剧释法”,强调“无论是野外鱼塘还是自家鱼塘,电鱼都是违法行为”。
那么,警方撤销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以后有人用违法工具在自家鱼塘电鱼,该如何处置?
其实,当警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找到处罚依据,也可以用一些原则性规定撤销处罚时,既说明个别执法者存在片面理解、机械执行的问题,也可能是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裁判尺度,不同地方对电鱼的处罚条件、处罚依据等,存在认知和事件差异。
翠屏警方撤销处罚留下的最大思考是,如何在尊重常识常理的基础上,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避免“类案不同判”。
文 | 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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