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以“疫情防控、防止交叉感染”为由,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需购买或自行携带——记者2月17日从温州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影院已因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被立案调查。
2月初,洞头区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当地一家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未自带要在现场以10元的价格购买。接到消保委转交的投诉情况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影院在现场贴出告示,称疫情期间为防交叉感染,3D眼镜需要购买,也可自行携带。消费者看电影一般不会自带专门的眼镜,只能掏钱。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不得以“注重公共卫生”为借口,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记者了解到,去年,浙江象山县一家影院因不提供免费3D眼镜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被罚款1000元。
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就影院要求消费者自费购买3D眼镜发表观点,认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另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月15日消息,针对个别影院存在的放映质量不高、预付卡使用不顺畅、映前广告占用正常观影时间和涉嫌变相强制租售3D眼镜等,北京市电影协会、市消费者协会发出倡议书,倡议电影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维护行业生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