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笔医药领域上亿级别的反垄断执法案例落地!
5月28日,南都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日前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超过3亿元。
其中远大医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武汉汇海被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
官网信息显示,远大医药是一家集制药科技、核药抗肿瘤诊疗及心脑血管精准介入诊疗科技、生物科技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国际化医药企业,目前在港股上市。武汉汇海则隶属于湖北民康药业集团,是一家集医药研发、医药制造、医药销售及大健康产业于一体的现代化医药企业。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两家医药公司的罚额,均按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比例处罚。除了逾3亿的反垄断罚单外,该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当事人远大医药所涉及的垄断行为较为复杂——不仅牵涉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还涉及滥用垄断地位。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据了解,去甲肾上腺素制剂主要用于治疗血压急剧降低的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等;肾上腺素制剂主要用于治疗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药物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和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
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滥用在国内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相关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8月1日新《反垄断法》正式落地施行,鉴于案涉违法行为均在新法生效前发生并终了,因此本案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看来,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的种种做法,已经构成原《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为。不仅如此,远大医药还被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
两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仅如此,远大医药的“滥用”行为,更是导致下游注射液市场竞争不充分,两种产品价格逐年上涨,时常出现短缺,被列入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部分地区列入短缺药品清单。这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用药,还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南都记者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发出不久后,远大医药在港交所发布声明回应此事。
远大医药回应。
远大医药称,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积极与客户沟通,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体系。
此外,远大医药表示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营收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约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是今年以来,医药领域开出的又一笔亿级反垄断罚单。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滥用其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的行为,被罚1.33亿元。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