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峰攀登者为救遇险女子放弃登顶,获救女子不愿支付全部救援费用”的消息引发热议。6月5日,湖南省登山队领队范江涛向南都记者确认此事,称获救女子只愿意承担1万美元救援费用中的4000美元。目前已有相关单位介入,其他方面的消息暂不便予以回应。
范江涛和谢如祥
据湖南省体育总会消息,5月18日,尼泊尔时间晚上8点20分,湖南省登山队领队范江涛、队员谢如祥在海拔8450米处发现一位挂在路绳上生命垂危的中国籍攀登者,两人随即放弃宝贵的登顶机会,将其营救至C4营地。
6月5日,范江涛向南都记者表示,获救女子只愿意承担1万美元救援费用中的4000美元。目前已有相关单位介入,其他方面的消息暂不便予以回应。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梦媛告诉南都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胡梦媛向南都记者分析,湖南省登山队2名队员的救助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如果2名队员为此支出的1万美元均属于必要费用,可以要求被救者全部偿还;此外,2名队员为此受到的损失(如放弃登顶所受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
采写:实习生 林悦 南都记者 郑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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