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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再限套数,公积金能当首付!

2025-09-11 20:32 来源:南方都市报

重磅!

深圳楼市“王炸新政来袭

多区买房不限套数

公积金能提出来交首付

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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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区优化调整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政策


(一)符合本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限套数


(二)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限购2套


(三)在盐田区、大鹏新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四)成年单身人士按照居民家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分区优化调整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政策


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员工住房等需求。其中,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需同时满足设立年限满1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10名及以上条件;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三、优化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深圳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和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



9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两项文件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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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新增六类提取情形 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满足职工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职工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支持力度,《提取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六类提取情形。


拟新增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提取额在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前提下,首套房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二套房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此举旨在帮助刚需职工筹集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负担。


拟新增购房税款提取。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等购房税款。可提取额不区分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均不超过实际缴纳的购房税款金额。提取申请需在税票凭证开具之日起3年内提出。


拟新增异地购房还贷提取。还贷提取的范围由深圳市扩展至全国,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偿还全国范围内购买的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首套房每月可提取额为月实际还贷额;二套房为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


拟新增回迁增加面积住房提取。本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回迁住房面积大于安置补偿面积的,可按回迁增加的住房面积申请购房、还贷和税款提取。


拟新增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提取。职工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本市旧住宅区住房的,可以参照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相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即在改造项目竣工后3年内,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拟新增既有住宅加装和更换电梯提取。职工出资为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更换老旧电梯的,也可以参照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相关规定提取公积金。


 拟优化租房提取政策,保障职工租房需求 


为促进租购并举,持续支持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优化现行租房提取政策。


拟建立阶段性租房提取额度调整机制。在明确常态化可提取额度为65%的基础上,增设额度调整机制——如遇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租房提取额度的,从其规定。根据《深圳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两年内,本市无房职工提取该期间内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从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阶段性提高至80%。


拟优化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为进一步加大对多子女家庭租房的支持力度,拟取消“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限制,职工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含成年子女),可按月应缴存额全额提取公积金或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公积金。


拟新增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在继续支持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公积金的基础上,拟新增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业务,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无房职工同样可以按照实际月租金提取公积金。


 拟提升缴存灵活性,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拟新增个人缴存比例自主选择机制。为回应职工希望通过灵活调整缴存比例以获取更多公积金贷款的实际需求,《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提升缴存灵活性,职工可在单位设定的缴存比例基础上,根据自身住房消费需要,自主选择更高的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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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郑旭艳 曾晓晨 陈嘉珊

编辑:陈嘉珊   责任编辑:郑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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