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6年第3号)发布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指导性案例)的《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八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的《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虚假招聘侵害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以及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醉驾以案释法案例的《胡某焕危险驾驶案》《林某尔危险驾驶案》《林某甲危险驾驶案》《欧某聪危险驾驶案》等7个案例。
案例1: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八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56号)
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在逃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非法采矿造成的公益损害,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充分考量土壤、基质(基岩)等作为生态系统核心部分所承载的生态功能和价值,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2: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察机关应当善于通过数字检察赋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将涉黑恶线索排查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与信息化手段,从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中发现涉黑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对分散在不同层级检察院、不同时期办理的案件进行串并分析、综合研判,并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线索核查工作。组织者、领导者因服刑或者其他原因,通过操控其他成员对组织进行管控,骨干成员未溃散、违法犯罪活动仍持续的,可以认定该组织具有持续性、稳定性。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屈从,以合股、抽取干股等方式在开设赌场等非法领域谋求强势地位、实现对行业非法控制的,可以认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对受裹胁、胁迫同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作从事赌场经营,未参与维护组织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的相关赌场人员,结合合作形式、职责分工、任职时长、获利分红等,准确判断该类人员主观上是否有加入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是否与组织形成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从而准确界定组织成员范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虚假招聘侵害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黑灰产业,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推动互联网招聘行业系统治理,依法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4:胡某焕危险驾驶案
“隔夜酒”也可能构成酒驾。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隔夜醉驾”并不足以否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血液酒精含量是判断是否醉驾的重要标准。酒精代谢需时间,“隔夜”未必完全消解。“隔夜醉驾”不是小事,它不仅违法,更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若前一晚饮酒,在不能确定酒精完全代谢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其他安全出行方式。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5:林某尔危险驾驶案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只要醉酒驾驶上路,哪怕驾驶时间短或交替换人开车,均要接受法律追究。醉驾后试图通过逃离现场、否认驾驶,辩解驾驶后饮酒甚至找人顶包等逃避处罚,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为逃避侦查被依法从重处罚。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6:林某甲危险驾驶案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开车,风险极大,不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且有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碰瓷”进而敲诈钱财的风险。本案同时警示个别不法分子,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利用“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赔的,可能因涉嫌敲诈勒索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7:欧某聪危险驾驶案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而且血液酒精浓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面临的处罚越重。“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醉驾程度深、血液酒精含量高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行为人,面临的将是失去自由的实刑判决,切勿认为醉驾是轻罪不用坐牢,心存侥幸。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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