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5年第3号)发布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的《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刊载于《检察日报》(3月15日第3版)“案例”栏目的案例《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及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洋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诉苏某等九人危害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寄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停车缴费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个案例。
案例1: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婴幼儿是国家重点保护群体,婴幼儿产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长期使用含违禁成分的产品将对婴幼儿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实现案件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形成了“行政查处—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联动模式,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同向发力,针对监管漏洞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形成婴幼儿产品的多元共治格局,从严打击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涉及地域广,侵害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结合物流信息、发票单据等书证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坚持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并重,深挖售假源头,及时追诉漏犯,推动全链条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该案刊载于《检察日报》(3月15日第3版)“案例”栏目。
案例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诉苏某等九人危害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美格鲁肽作为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体重管理的需求,在网络上非法销售添加处方药的“三无”产品,导致处方药被滥用,严重危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权。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违法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加大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利用个人信息对老年人实施精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是全社会关注焦点和行政监管难点。针对养老诈骗侵犯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运用同步审查机制在刑事案件中发现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线索,依托法定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侵权成本、震慑违法犯罪,推动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乱象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监管,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5: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洋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违法行为,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并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执行能力等因素,依法向违法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6: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药的违法行为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法律意见、出席法庭发表意见等方式,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共同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同时,通过建议法院暂存赔偿金,由省消委会发布理赔公告的方式,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7: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
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等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经营监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汕头市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网络公开数据,主动创建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推动规范全行业监管的角度出发,找准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核心问题,实现医疗器械安全领域类案监督,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8: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寄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未做隐私处理的快递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责任,推动其对辖区内快递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执法检查,推广快递运单信息去标识化技术的应用,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切实守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9: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停车缴费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未明确告知用户协议、个人隐私协议或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停车场,并通过专项执法、行政约谈、宣传引导等方式,推动停车场等经营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到个人信息采之有界、用之有度、护之有责。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