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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6年第7号)摘编

2026-07-17 18:04 来源:广东检察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6年第7号)发布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的《陈某浩等人走私、运输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的《赖某贩卖毒品案》《李某锋运输毒品案》《苏某洲贩卖毒品案》《李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卓某坤等人贩卖毒品案》《余某安走私、贩卖毒品案》等7个案例。



案例1:《陈某浩等人走私、运输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全面系统审查,注重透过毒品犯罪发现派生犯罪线索,深挖扩线全力查处,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发现关联案件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及时推动错案纠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现多项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相关职能机关处置,确保全面打击,不漏不凑。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最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要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提出适用死刑建议。对于办案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依法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深层次监督,全面提升办案质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赖某贩卖毒品案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从传统毒品到新型毒品的转变、从线下交易向“网络+寄递”衍生等新态势,并逐步渗透到医疗行业。检察机关办理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重点结合行为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交易方式、交易过程、交易频率及数量等因素综合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行刑衔接,精准挖掘涉毒犯罪线索。同时,要增强社会治理合力,构建从“单一监督”到“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格局,推动解决易发性监管漏洞,确保毒品犯罪的惩治效果。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3:李某锋运输毒品案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后,应当强化侦查引导和全程跟踪监督,防止“不捕了之、一放了之”。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的履职优势,强化对共同犯罪关联案件审查,发现毒品犯罪漏犯线索,及时启动追诉程序。针对毒品犯罪高度隐蔽,时间跨度久,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应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开展证据核查和补证工作,重点收集、固定与毒品犯罪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依法精准追捕追诉漏犯。对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实行行为、作用大小以及主观恶性等,厘清各共犯罪责层级,依法分别适用刑罚,有效实现罚当其罪,促使拒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服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4:苏某洲贩卖毒品案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发挥客观性证据优势,聚焦毒资流向、通讯通联记录等关键环节,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依托技术赋能,破解毒品犯罪认定难题;同时,应当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精准界分“居间介绍”与“共同贩卖”,对于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主从犯地位、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抗诉纠正错误判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5:李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深入对毒品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厘清毒品犯罪行为的具体种类,依法准确适用选择性罪名,全面、精准惩治毒品犯罪。同时,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监督,切实对判决、裁定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要重视审查证据采纳、事实认定、量刑情节、罪名适用是否有误,还要重视审查附加刑适用是否正确、涉案财产处置是否妥当。针对未成年人涉毒、毒品犯罪多发场所,通过强化宣传、制发检察建议等加强区域治理、综合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有机融合。 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6:卓某坤等人贩卖毒品案


检察机关办理系列毒品犯罪案件时,要积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完善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应到案未到案的,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及时追捕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确保惩治毒品犯罪效果。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关联案件证据体系化审查,尤其重视对电子数据的运用,要通过“关联证据审查+电子数据突破+言词证据印证”的组合拳,抽丝剥茧,用细节证据全面厘清毒品交易规律,破解“零口供”犯罪证明难题。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针对新型毒品向青少年蔓延以及罪错未成年人保护等社会治理难题,通过专题报告、联动帮教、普法教育等方式,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筑牢青少年防毒拒毒的坚固防线,实现犯罪预防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 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7:余某安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察机关应始终秉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办案理念,不因毒品数量少、案件规模小而降低证据标准和办案要求。同时,应切实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明体系,通过综合审查出入境记录、资金流水、通讯轨迹、电子数据等信息,有效破解被告人翻供带来的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难题。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主动梳理研判类案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法律适用中的共性问题,与公安机关围绕证据标准、证明要求、情节认定等达成共识,推动形成类型化案件办理指引,为公安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参考标准,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规范的效能提升。 该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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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燕   责任编辑:何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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