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6年第5号)发布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主题)的《孙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1号)、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的《谢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陈某某等人盗窃温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
案例1:《孙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1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与请托人达成行受贿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2: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销售假冒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检察机关发出公告后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起诉,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效开展诉讼活动,合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3:谢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依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利于发挥其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整合能力,促进多领域数字化升级,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计算机软件案件时,要准确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软件的区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对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不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对涉案插件的来源、功能等证据开展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客观评价犯罪行为。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4: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制假售假多发领域,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利益兼顾。针对侵犯商标权犯罪呈现出的链条式、产业化、跨区域团伙作案特点,以及采取“线下+线上”“按需生产”“人货分离”“产销分离”等隐蔽化、分散化作案方式,加强引导侦查取证,破解证据审查、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办案难题,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强罚金刑适用,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5: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陈某某等人盗窃温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同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安全感和信心。在办案中应注意发现总结涉案企业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降本增效,助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应注意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全链条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涉企案件,应根据人员地位、作用、主观恶性、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分层分类处理。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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