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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

2026-08-17 16:15 来源:广东检察

生态环境法典已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实施。结合广东省案例工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现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符某贵等五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  非法洗砂  跨区域检察协作  电子物证检验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不认为构成污染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比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准确认定公益损害情形。对于案发时间久、当事人拒不陈述真实情况、违法事实不清的,通过开展技术鉴定、恢复电子设备数据、异地调查等方式,查明全链条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8月期间,符某贵、符某存等人利用非法改装的鸿海8号洗砂船,在珠江入海水道洪奇沥水道开展洗泥淘砂,利用船上的水泵对运至鸿海8船的建筑渣土进行冲洗,将洗砂产生的泥浆水、渣石直排水道,被水务部门查获。


【调查和诉讼】


2021年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典型案例指出,广东省对一些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打击不力,河道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所涉公益诉讼问题线索交办广东检察机关。2021年9月,中山市水务局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市检察院)移送该案线索。初步调查中,相关行政机关认为经检测洗砂所用渣土中未检出超标污染物,不会造成环境损害。中山市检察院结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关于水体悬浮物的数值规定,邀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共同研判认为,洗砂行为明显造成悬浮物超标,存在环境损害,于2021年10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为准确查明生态环境损害性质和程度,中山市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模拟实验及损害鉴定,认定洗砂导致悬浮物和重金属迁移到水生态和动植物生态系统中,增加水体浑浊度,影响水体透明度,提高工农业用水成本,造成地表水环境沉积物环境质量下降和水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该案行为人共洗砂220990吨,洗砂瞬时排放的悬浮物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悬浮物二级时段一级标准限值4500余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8798942.50元。


同时,中山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调取水务执法卷宗,查明洗砂行为污染严重且涉嫌犯罪,移送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向公安机关调取扣押的手机物证开展技术鉴定,并从中恢复大量电子数据,取得洗砂船次及方量、洗砂记账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保护伞”协议等证据;在查明符某存负责现场组织洗砂的基础上,通过异地调查、商请异地检察院协助调查,查明符某贵作为船只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获利者远程指挥洗砂、王某辉及黄某广提供渣土用于洗砂、王某祥为洗砂提供帮助等行为。


履行公告程序后,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检察院)指定,中山市检察院于2023年9月向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并在本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年9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后符某贵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检察院、中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202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符某贵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砂石供需矛盾、渣土处置不足、不法获利空间大等因素催生了珠江流域出海水道的洗砂洗泥行为。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有针对性运用专家咨询、物证检验、评估鉴定等各类公益诉讼调查措施,查明全链条违法事实,准确量化公益损害金额,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弥补公益损失。同步推动刑事案件办理,全方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托办案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完善地方性立法规范,实现案件效果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提升。


案例二

韶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坪溪村人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乡村人居环境整治  水环境治理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无序处置导致的水污染和人居环境破坏问题,检察机关全面查明污染来源和成因,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开展长效治理、公益损害仍然存在的情形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刚性督促属地政府全面履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坪溪村系乐昌市梅花镇辖区内的行政村,村内有北江三级支流坪溪水流经。长期以来,该村畜禽粪肥就地堆放、村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倾倒入河、河道水体发黑发臭等环境损害问题突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反映强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韶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昌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梅花镇坪溪村建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生活污水直排坪溪水,造成水体黑臭,对村容村貌、村居生产生活用水及珠江流域水环境整体均造成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乐昌市梅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花镇政府)对该案环境问题负有法定监管职责。2025年4月,乐昌市检察院向梅花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梅花镇政府依法履职,全面治理坪溪村人居环境。2025年6月,梅花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对坪溪水河道内的生活垃圾、村内建筑垃圾及牲畜粪肥进行清理、清运;已设置垃圾桶、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乐昌市检察院开展实地踏勘跟进监督,发现河段仍散发刺鼻异味,黑臭水体依旧存在,遂将情况反馈梅花镇政府督促履职,镇政府应允继续整改。2025年7月,乐昌市检察院再次实地踏勘并运用无人机巡航,发现村居聚集区河段随处可见腐烂瓜果、废弃塑料,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直排入河。经委托第三方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出坪溪水上游、中游、下游粪大肠菌群分别达地表水IV类、IV类、V类标准,水体质量呈下降趋势。


【诉讼过程】


乐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梅花镇政府仅进行部分整改,未充分采取有效措施,水污染问题反复反弹,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根据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梅花镇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全面整治坪溪村人居环境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梅花镇政府采取措施对坪溪水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通过设置过滤网、即时清理、委托第三方定期清理及河长定期巡河反馈等方式,清理河道淤泥及生活垃圾35吨,同时新增排污管道处置生活污水,解决了生活污水直排坪溪水的问题,实现长效治理。2026年4月,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坪溪水水质较提起诉讼前有明显改善。经法院、检察院现场确认,坪溪村人居环境问题已整改到位,2026年6月5日,武江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人居环境整治是“百千万工程”建设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借助实地走访、无人机巡航、委托检测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针对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由“一阵风”突击整治向常态化长效化管控转变,切实守护乡村生态底色。


案例三

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海洋生态保护  非法捕捞  跨区域履职  协同治理


【要旨】


针对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使用定置网(俗称“绝户网”)非法捕捞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查明公益受损情况,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清理非法网具,及时消除生态危害,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受损的海洋环境,并通过专题报告、跨区域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推动综合治理和跨区域保护,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中国大陆海岸线上唯一的国家级海龟自然保护区,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障海龟种群自然延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外围保护带是连接保护区核心区与外海的关键生态廊道,承载着海洋生物繁育、觅食、洄游的重要功能。近年来,保护区外围保护带海域被非法布设定置网,威胁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危害海上航道及安全生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10月,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东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该线索移送海警部门,10月19日,海警部门在涉案海域抓获非法捕捞嫌疑人14人,查扣船只2艘。惠东县检察院联合海警、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调查,运用无人机航拍锁定定置网布设点位,查明定置网在外围保护带连片分布、占用面积大,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影响海龟洄游繁殖。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作为行政监管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惠东县检察院对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立案后,惠东县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联络点,查明定置网对海洋生物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危害。随后,惠东县检察院向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海域的定置网进行清理,并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清理整治“定置网”等禁用渔具专项行动,共清理违规网具121张共1万余米;对沿海渔具销售店铺、渔具生产加工点进行全面检查及普法宣传。2026年2月6日,惠东县检察院在案涉海域组织召开海上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等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确认通过集中整治,定置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生态风险明显下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案件办理中,惠东县检察院坚持从布网、渔获收购到销售全链条打击,对实施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获法院全部支持,被告支付15万余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层报排查发现的跨区域线索,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指挥各地检察机关处理,已推动清理非法网具近5万米,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沿海乡镇船舶定位设备在线率低、长期“离线”等安全隐患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县更换定位终端设备756台,取消乡镇纳管资格船舶245艘,平均在线率提升至97.85%。


在此基础上,惠东县检察院全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涉海洋案件,总结海洋监管领域的共性问题和深层原因,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县政府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县海洋非法捕捞及渔业监管乱象全域专项整治行动,实现从“单点突破”到“全域提升”的监督效果转化。


【典型意义】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布设定置网非法捕捞,破坏海域原生生态链与生物栖息洄游体系,损害海洋生态固碳能力,扰乱近海绿色低碳生态循环。检察机关借助保护区管理局的专业优势和海警部门的侦查职能,破解海域生态损害取证难、专业性强的办案痛点堵点,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为牵引,将刑事追责、行政监管、民事赔偿、源头治理、跨域协同有机融合,助推党委、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跨区域协作、社会公众参与,既快速清除海域“生态疤痕”、恢复渔业资源与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又推动解决监管盲区、责任交叉、长效治理等深层次问题,以法治力量守护海洋生态安全。


案例四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涌国际暗夜社区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光污染治理  暗夜经济  人大政协检察联动


【要旨】


针对光污染损害事实量化难、认定难、治理难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验、专业检测、多方取证固定违法事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多方现场听证凝聚治理共识,督促行政机关完成全部问题点位整改,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推动建立跨市域海域光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暗夜生态环境全方位、系统性保护。


【基本案情】


深圳市是全国首个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暗夜保护区并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空间形态结构体系的城市。西涌社区位于深圳市东南端,拥有深圳最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森林覆盖率高达90%,深圳市天文台也坐落于此,是粤港澳大湾区天文观星胜地。2023年3月,深圳西涌成为我国唯一、亚洲第二个获国际暗夜协会认证的国际暗夜社区。2025年以来,该社区出现了楼宇灯光亮度过高等不同程度的光污染问题,影响国际暗夜社区公共环境功能。


【调查和督促履职】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向检察机关反映西涌社区光污染情况,属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检察院)接收线索后开展初步调查,对56个点位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并选取部分点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同步向深圳市气象局等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发现西涌国际暗夜社区存在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光污染问题,照明灯、发光广告牌、LED显示屏的光干扰考核项目严重超标,部分商家和区域存在使用动态闪烁模式灯光等违规用光行为,违反《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等规定,不仅严重影响当地的天文观测和科研,而且对萤火虫、海龟等对光照极度敏感生物的栖息地造成潜在破坏。


2025年10月,龙岗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于2025年11月7日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光污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和整改,加强光污染源头管控;督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光污染治理联动管理;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西涌国际暗夜社区光污染治理相关标准,定期开展光环境质量评估。2025年11月27日,龙岗区检察院在省市两级检察院指导下,组织十六家相关职能单位,邀请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以及渔业、旅游业等行业代表于深圳市天文台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暗夜社区保护达成共识。


通过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推动,有关部门对56处问题点位全部进行整改,将剩余户外灯光纳入城中村升级改造工程;确定重点监测点位25个,覆盖四类光环境区域;对66家在建工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施工光污染;建立三级联动照明机制,引导社区居民规范使用灯光,促进光污染治理常态化。2026年2月4日,市、区两级检察院和区人大代表共同开展“回头看”,确定问题灯光、广告牌等已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龙岗区检察院对办理该案时发现附近海域船舶使用高亮度、高色温灯光开展诱捕作业影响光环境质量的问题,推动深圳、惠州两地相关监管单位建立“整治西涌国际暗夜社区附近海域光污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查处船舶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灯光捕捞及违法垂钓的行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精准对标国际暗夜社区特殊保护要求,借助技术赋能查明光污染危害,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排查整改、完善治理标准、建立长效监测管控体系,有效修复和守护稀缺暗夜生态资源,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人大监督、政协建言、检察履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光污染治理从个案整改向源头治理、常态治理转变,助力打造绿色低碳、生态优质的暗夜特色经济业态,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案例五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国家公园候选区  珠江源头  固体废物污染  跨区域协作


【要旨】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检察机关依托跨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快速接收线索并启动调查,以检察监督推动林业主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协同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南岭国家公园候选区内,是珠江的发源地之一,坐落在南岭山脉中段南麓、广东省北部,地跨韶关乳源、乐昌和清远阳山、连州四地,区域内保存着完整的亚热带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和原生植被垂直带。长期以来,该保护区内一道路旁违规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受影响面积约600平方米。由于该点位地处陡峭山崖,垃圾沿山体向下蔓延,已接近珠江流域连江河支流“青莲水”,严重破坏原生植被与土壤结构,威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与珠江流域水环境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6年1月,依托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韶关市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山县检察院)移送该案问题线索。阳山县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并向属地政府阳山县秤架瑶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属地乡政府)了解得知,该垃圾堆放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已存在,因交通运输困难与资金不足等原因,附近村民长期就近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属地乡政府承诺将尽快组织清运处置。


2026年3月,阳山县检察院再次实地调查并利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该垃圾堆放点仅以沙土简单掩埋,经雨水冲刷,大量生活垃圾再次裸露,污染隐患未得到根本清除,持续危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与珠江流域水环境安全。阳山县检察院依法于当月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因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省垂直管理,县林业部门、属地乡政府在保护区监管工作中职责划分不清、交叉重叠,监管协调难度较大,2026年3月底,阳山县检察院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磋商会。经磋商,县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其依法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职责,属地乡政府确认其依法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会后,阳山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林业部门、属地乡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落实行政主管和属地责任,限期完成案涉区域的垃圾清运处置,同步开展生态复绿修复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阳山县林业部门、属地乡政府共同筹措14.5万元整改资金,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专项整治,将案涉区域50.18吨生活垃圾清运至县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妥善处置;在清理区域补种约60棵松树开展生态复绿,有效恢复原生植被与土壤稳固功能。属地乡政府进一步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置”生活垃圾管理模式,配备20个垃圾收集设施和3台转运车辆,常态化密闭清运,从源头遏制乱堆乱倒生活垃圾问题。县林业部门、属地乡政府、保护区管理处建立日常巡护排查与跨部门联防管控机制,形成监管闭环。2026年6月,阳山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涉案地点整改情况开展跟进调查,评估确认整改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科学有效,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承担着支撑南岭国家公园规划建设的关键生态使命。检察机关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多主体协同开展系统治理,完善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建立联防长效管护体系,从源头清除生态安全隐患,稳固南岭生态屏障,维护珠江源头水环境安全。


案例六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珠江入海口狮子洋货运码头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珠江流域生态保护  陆海统筹  扬尘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开展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同步排查沿岸陆源污染线索,针对码头扬尘造成大气、入海复合型污染,行政机关“以罚代管”难以根治等问题,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完善对流域货运码头扬尘污染的长效防治,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狮子洋系珠江干流出海主航道,是粤港澳大湾区交通与经济的重要纽带,位于东莞的沿岸装卸煤炭、砂土及水泥熟料等易扬尘物料的部分散货码头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导致大气粉尘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周边居民多次在东莞阳光问政网、政府热线等平台投诉,但未得到有效根治。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二区院)接到群众投诉线索后,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软件智能摸排、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等手段调查发现,东莞市沙田镇A货运码头堆放大量煤灰、B货运码头堆放大量砂土,因未依法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长期作业和风蚀导致粉尘污染沿岸相邻建筑物,部分白色墙体和水泥道路已黑化,严重影响附近空气质量,同时,雨水将道路、植被等所附着的粉尘带入狮子洋,导致水体中悬浮物和污染物增加,造成水质破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称2021年对A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近三年来通过排污码头定期自行监测和该局不定期执法监测均未发现颗粒物超标情况;2024年7月对B码头同类违法行为也进行过处罚,后经现场勘查该码头已整改到位,后续未进行跟踪。东莞二区院经审查认为,监测结果受天气、监测时间点是否存在作业等因素影响较大,行政机关仅凭监测结果达标不足以认定扬尘污染隐患不存在,针对群众多次反映的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职的问题,同时对于行政处罚后又“死灰复燃”的原因进行研判,发现由于码头固有的工程设计不能实施密闭,且海风较大,传统抑尘措施不足以完全应对堆场扬尘污染隐患,治理效果不佳。针对上述情况,东莞二区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建议其依法对扬尘污染重点领域进行精准治理,形成长效机制。


2025年3月2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纳检察建议,查明污染源于码头间歇动态作业。针对传统抑尘措施难以根治动态作业与海风因素叠加引发的扬尘问题,以及定期监测手段无法及时捕捉瞬时超标情况的短板,市生态环境局对货运码头堆场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依据《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采用“防尘网+绿化带”综合抑尘治理措施。2025年4月3日,东莞市二区院开展跟踪问效“回头看”,通过现场核验、无人机航拍等方式,确认案涉码头已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经统计,码头堆场已分区间隙种植荔枝树约130株,在码头周边区域种植各类绿化树木约6000株,在码头自建小公园种花3000余簇,总绿化面积达到17638平方米,有效避免作业起尘和减少风蚀起尘,整改后海岸线上增添了多处市民观光休闲地,治理效果良好。目前,未再收到群众对沿岸码头堆场扬尘投诉。


【典型意义】


码头煤灰、砂土扬尘既带来大气污染,经雨水冲刷又形成陆源入海污染,破坏珠江口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打破线条化治理壁垒,统筹大气、流域、海洋全域协同治理,对碎片化行政监管精准监督,推动监管重心前移至源头管控,督促完善防尘设施,削减污染物产生与入海总量,在严控污染、守护陆海生态的基础上保障港口合规运营,以源头防控、系统治理助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


案例七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公共场所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非营利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工作指引  协同共治


【要旨】


针对城区公园广场文娱活动噪声扰民、群众投诉突出的情形,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聚焦治理堵点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公安、城管部门协同履职,推动完善公共场所文娱活动噪声管控规范,出台统一执法指引,开展全域专项整治,构建非经营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多元长效共治体系。


【基本案情】


佛山市高明区9处城区核心公园、休闲广场周边分布居民小区、学校和机关单位,根据《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部分群众集中在此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广场舞、露天卡拉OK等文娱活动,噪声持续干扰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群众反映强烈。近一年来,上述场所噪声问题投诉月均达52件,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权益长期受损,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6年2月13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明区检察院)借助12345政务投诉平台开展公园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线索摸排,依托佛山市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联合实验室,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公园进行噪声监测,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到场见证。多个点位的监测结果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的60dB(A)限值,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辖区公园、广场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园、广场噪声管控机制不完善,缺少统一规范的噪声管理制度,对开展文娱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限值未作出清晰明确规定;二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虽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对非营利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没有执法权,非营利性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城管等多部门监管,职责界限不清、衔接不顺,平时监管均为劝导教育,噪声扰民问题极易反弹。


2026年3月,高明区检察院立行政公益诉讼案后与生态环境、公安和城管部门进行了磋商,并邀请区人大代表、公园运营单位参加会议,现场通报调查发现的问题,研讨协同治理路径。4月1日,高明区院针对上述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统筹协调职责,其他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共同解决噪声扰民难题。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迅速推进噪声治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起草《关于完善高明区非经营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程序的工作指引》,对非经营性娱乐、健身活动产生噪声的污染防治与执法工作程序进行梳理,明确了非经营性噪声扰民的“教育提醒-调解约谈-依法处罚”和“村居-城管-公安”三级处置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印发后施行;城管部门在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管理规范,加强重点点位值守,累计劝导噪声扰民行为131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公安部门通过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劝导执法与联合整治,构建了噪声污染长效治理机制。


2026年6月,高明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回头看”,发现上述公园、广场已完善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现公共场所群众文娱活动有规可依,公共场所文娱活动井然有序。经统计,2026年4至6月,9个重点公园广场噪声扰民投诉月均13宗,较整治前月均52宗下降75%,民生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2026年7月,高明区检察院依法召开听证会,围绕行政机关非营利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成效开展听证评议,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可行政机关的整改措施和噪声治理成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噪声污染治理难题,依托实地监测、现场调查、长效跟踪、闭环监管,推动多部门建立常态化管控机制和规范执法处置流程,促成区域噪声执法指引落地,厘清跨部门监管职责,吸纳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深度参与,破解非营利性社会生活噪声监管权责模糊、治理碎片化、问题易反弹的治理困境,助推城市精细化治理、赋能绿色低碳宜居城市建设、保障民生福祉。

编辑:陈晓燕   责任编辑:何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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