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选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却不肯退出。”在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市政协委员提供协商咨询服务活动上,市政协委员谭国戬表示,2018年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加强物业管理权移交监管工作的通知》,里面提到“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移交物业管理权事宜进行协商”。有一些旧的物业公司以此为依据,提出不合理要求,并表示协商没有成功,并且不愿意退出。
对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士表示,这其实是旧物业公司对该通知的误读。他解释,根据该通知,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移交物业管理权事宜进行协商。
“这里的协商主要针对的是新旧物业的交接工作,并不是协商退不退出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调解,原物业服务仍然不退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执法。
该人士还透露,广州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对物业管理权移交等工作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我们已经完成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提交广州市法制办审核。”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刘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