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时,能否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答案是可以,但要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今天就一次性讲清楚在药店刷医保个人账户的“可”与“不可”。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参保人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支付范围及禁止支付范围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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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

经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包括:
1.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 国药准字C批文药品、中药饮片等药品。
2.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医疗器械。
3.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医用耗材。
4.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
5.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使用的器械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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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禁止支付范围

医保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支付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牙膏牙刷牙线、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通讯计时设备以及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
定点零售药店若售卖上述物品并引导您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切勿刷卡!该行为涉嫌串换套取医保基金,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如有发现此类行为,欢迎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20-87605840
温馨提示: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