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纠纷案终审落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判决停止发行,再版时向权利人支付版税收入的30%作为经济补偿,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该如何理清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边界?文学角色能否获得独立版权保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邀请知识产权专家、文学评论家和实务界人士举办了“同人作品知识产权边界与保护”研讨会,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研讨会现场。
《水浒传》《西游记》也是“同人写作”?
“纵观历史,同人写作伴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成为一种文学生态,影响并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与传播。”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主任何弘说。
实际上,像《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名著,都是经大量同人写作而丰富并定型的,《金瓶梅》可以视为《水浒传》的同人小说。
再看网络文学,从一开始就伴随的大量的同人写作。从被视为网络文学发展标志性作品的《风姿物语》到《悟空传》《沙僧日记》等,都可归入同人写作的范畴。网络文学的交互性特征,促进了同人写作的发展。
何弘表示,网络文学中的同人写作,目前主要是相关原创文本的爱好者,通过同人写作对文本进行再阐释、再创作,并由此形成一个社群,进行文学交流,成为网络文学的一个重要创作类型、一种文学生态。“甚至从极端的意义上讲,未来的文学也许不再是单个的文本,而是无限延展的文本网络。”
作品在豆瓣上有8.4的高分。
在世界文学史上,像同人小说那样使用之前已经存在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在其基础上重新想象故事的写作司空见惯。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郑熙青提到,狭义的当代同人写作在英语世界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科幻影视(如《星际迷航》《星球大战》)的同人创作。
如何判断同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英语世界的粉丝社群自发成立了非营利组织——“再创作组织”(Organization of Transformative Works)。
这个组织用“转化型写作”这一术语来称呼同人文学,强调同人对已有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和人物的二次创作,属于在原作的基础上添加新内容或改变,而不是毫无创新的抄袭与重复,即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事实上,同人作品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那么针对该类作品,如何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表示,应当从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其是否构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
通常来说,同人作品除了会使用原作的人物名称,有时还会使用其中人物的性格和相互的关系。
大致情况分为两种:第一,使用的人物名称、性格和相互关系会带入原作品的情节。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因为在表达上它已构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第二,仅使用角色名称、比较简单的性格及人物关系。
后者没有带入原作品的情节,本质上属于标识性使用,也即“情节并不会随着人物的塑造魔术般的浮现出来”。如果创作仅使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名称和泛化的性格及人物关系,应当属于第二种情况。
文学作品角色应不应该获得独立版权保护?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提到,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如果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那么这些人物、故事情节和语句便一起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其相应的故事情节不能简单地割裂开来,在判断抄袭(剽窃)时,应综合进行考虑。”陈锦川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的看法是,文学作品中的角色不应获得独立版权保护。
他提到,文学作品中的角色不同于动漫角色、影视角色,它的塑造需要通过作者文字性的描述,在读者脑海中形成映射,而这种映射是很难与思想分离的。因此,脱离了文字、情节与场景的角色,无法独立于作品而存在。
在陶乾看来,如果承认角色的可版权性,将为法律实践与文学产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困扰,包括对角色独创性与否的判断、对角色版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对角色与角色之间相似性的判断等,这些困扰可能爆发出许多法律争议。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文化的繁荣,促进更多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而非作者的经济回报最大化。”陶乾强调,从作者的角度,他人在其作品所塑造的角色形象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这对于作者的创作动力来说并无实质影响,更何况作者已经从其整部作品中获得了著作财产权保护。
同人作品司法保护应综合考量
《此间的少年》纠纷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在故事情节表达上,时空背景不同,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四部小说中对应的故事情节的著作权。但又认为人物角色形象和人物关系构成剽窃,因而对一审判决著作权不侵权,改判为侵害著作权。
后来,作品还出过十周年纪念版。
法院在《此间的少年》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提出了“侵权不停止”规则。该如何理解?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解析道,从司法实践及行业实际角度来考虑,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作品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个别情节、角色名称的“轻微型侵权”,且涉案作品的侵权元素、内容被剔除、替换后,涉案作品的完整表达仍成立,可继续出版发行的,则可以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考虑给予权利人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判决“侵权不停止”。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同人写作伴随着文学创作发展一直存在,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市场开发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繁荣进程,而非抑制创作和作品的传播。
张洪波认为,对个案剽窃侵权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多个元素的整体内在逻辑关系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把握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依靠人物角色和人物关系这一两个独立的元素进行裁判有失偏颇。另外,判决侵害著作权而不判决停止出版发行,还可以以支付版税形式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补偿,容易导致公众误读。
南方日报记者 刘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