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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崇亮诉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QQ空间证据在现有设计抗辩中的审查认定

2018-10-26 14:24 来源:南方网

【裁判摘要】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当事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但提交的QQ空间证据中未显示其当时已设定对公众公开的权限的,应当根据高度可能性认定标准来审查认定是否“为公众所知”。

【关键词】

现有设计抗辩 高度可能性 QQ空间

【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陈笑尘、邱程辉、安 静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肖少杨、岳利浩、肖海棠

【案例索引】

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54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

【案情及裁判】

胡崇亮是第ZL201230483646.1号、名称为“天花边角(L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胡崇亮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迪利装饰厂)在其生产的“天花边角”产品中采用其专利设计,并在门市店中对外销售,给胡崇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迪利装饰厂:1.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连带赔偿胡崇亮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迪利装饰厂认为其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某公司QQ空间页面截图打印件,称胡崇亮投资入股该公司,该公司QQ空间向外发布大量该公司的产品图片,其中包括涉案专利产品图片,发送对象是不特定的QQ用户。QQ空间的该图片展示的专利产品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差别。该QQ空间还显示了专利产品图片上传的时间为“2012年03月18日”,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迪利装饰厂已经提交证明证明,其可以通过登录QQ空间网页的公开渠道查阅到涉案专利产品图片,该图片上传至QQ空间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而胡崇亮要反驳迪利装饰厂的现有设计抗辩,应当对图片上传时间与向QQ用户公开时间不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胡崇亮对此未予举证,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迪利装饰厂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故判决:驳回胡崇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崇亮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涉案专利产品图片是否已经对不特定QQ用户公开”这一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未能做到确实充分地证明或者反驳。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审查全案证据,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当事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首先,根据QQ空间的使用规则,图片上传至QQ空间后,要使该图片向所有QQ用户公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QQ空间权限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和该图片权限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迪利装饰厂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打开浏览器后,在地址栏输入QQ空间的网址,即可进入胡崇亮公司QQ空间的网页以及产品图片的网页,该页面标注产品图片处于“所有人可见”状态。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取证流程证明,在取证时,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能够满足前述两个条件,处于向所有QQ用户公开的状态。不特定QQ用户通过常规方式能够获知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其次,该QQ空间公布有该公司经营信息,在相册栏目中有名为“客户见证”“公司辉煌历程”“锦绣明天企业文化”的图片集,并展示有该公司经营的多种产品。结合胡崇亮关于“利用该QQ空间为产品推广作准备”的陈述,可以认定该QQ空间的用途是宣传推广该公司产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经营者在宣传推广产品时,往往希望更大范围的公众获知宣传信息。产品图片上传至QQ空间的时间为“2012年03月18日”,本案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1日,两个时间相隔超过半年。基于该QQ空间宣传产品的意图,产品图片上传后半年期间,被公开的可能性大于不公开的可能性。关于QQ空间隐私性与本案事实认定的关系问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在未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QQ空间图片处于何种状态,可以根据QQ空间所有者的身份、QQ空间所承载的功能、QQ空间展示的状态等已知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推定。如果QQ空间系个人空间,由于个人隐私性,在未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该QQ空间上的图片为非公开状态;如果QQ空间系企业推广产品等对外宣传交流平台的,由于“公开”是实现该功能的惯常手段,在未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该QQ空间上的图片为公开状态。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推定QQ空间中的图片处于非公开状态,并不与QQ空间具有个性色彩和隐私性相背。综上,关于迪利装饰厂主张的“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产品图片已经在QQ空间向所有用户公开”这一待证事实,迪利装饰厂举出公证时图片处于公开状态的证明。结合本案该QQ空间用于企业宣传目的、本案专利申请时间等事实,该证明能够满足证明该待证事实存在的最低要求,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胡崇亮未足以反驳该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迪利装饰厂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肖少杨)

编辑:王仕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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