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4日,居住在上海虹口区、年仅46岁的蒋婷因病离世。因父母早逝、蒋婷本人未婚无子女,且未留下遗嘱,其身后事的操办及遗产处置问题引发争议。
据此前多家媒体公开报道,2025年10月,蒋婷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需手术。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婷联络了远房亲戚吴先生。蒋婷一度昏迷,吴先生签字并垫付医药费,还参与了救治过程。吴先生表示,蒋婷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蒋婷和他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的关系,平时联系不多。蒋婷远在兰州的姑姑在2025年4月去世,舅舅亦在早年离世。病重时,蒋婷身边已无近亲属。
2025年12月14日,蒋婷病情突然恶化,不幸去世。2025年12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发布公告称,蒋婷的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其本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于2025年12月24日指定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将依法用于公益事业。民政局公告要求相关债权人、扶养关系人等,在三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蒋婷所在居委已与蒋婷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送逝者最后一程。

《关于担任蒋婷遗产管理人的公告》(图: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
吴先生想从蒋婷遗产中支取一部分,为她买一块墓地。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虹口区民政部门称,类似蒋婷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
吴先生与当地居委会沟通时出现意见分歧。吴先生在此前接受采访时公开表示:“我认为遗产继承,(将)她的钱用在她身上是合理的。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社区)王主任说不可能的,国家最多给她(提供)海葬。你叫我们商量我们怎么商量?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谁碰到(这样的事),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在中国当前老龄化加剧且独身、单身群体日增的现实下,蒋婷事件中其昏迷后的医疗救治选择、身后事的操办以及遗产归属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意定监护、遗嘱制度的广泛讨论,折射出人们对于“我的晚年谁做主”这一命题的思考。当前的法律法规如何界定上述关乎财产与尊严的细则,随着社会人口结构与关系的变化,此类社会治理议题该如何妥善处置?《南方人物周刊》就此采访了两位财产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以蒋婷事件为切入口,在法律层面作一些解读与分析。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胡磊律师 图/受访者提供

胡磊:分歧本质上反映了法理严谨与人情需求的张力
在蒋女士案例中,远亲吴先生希望用遗产购买墓地并操办较为体面的身后事,初期与居委会和民政部门沟通时遇到阻力。吴先生表达了用逝者自己的钱善后却难以实现的困惑,这种分歧本质上反映了法理严谨与人情需求的张力。
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并处理必要事务;第1160条明确无人继承的遗产最终用于公益。这要求管理人在支出时必须审慎,避免不当耗损公共资源。因此民政部门初期强调生态葬或海葬,符合上海殡葬管理条例推崇节俭环保的原则,也防止遗产被不合理挪用。但在人情层面,吴先生作为垫付医疗费并主动关心的远亲,其诉求体现了对逝者尊严的尊重,社会舆论也普遍同情这种“体面安葬”的情感需要。为寻求平衡,实践中可由遗产管理人充分听取远亲和社区意见,在合理范围内优先保障丧葬支出。如最新进展中虹口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已明确表示合理的墓地费用可从遗产中支付,并计划举行告别仪式,这体现了从初期谨慎到后续协商的柔性调整。同时吴先生可申请承办丧事并主张垫付费用报销,法院也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酌情考虑其扶养贡献。
关于操办丧事的标准和规范,当前法律层面确实存在一定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条例仅原则性要求丧葬费用“合理必要”,优先从遗产中支付,但未设定具体数额、档次或形式标准,如墓地价格上限、追思会规模等均无统一规定。这导致实践中由遗产管理人或法院进行个案判断,容易出现初期分歧。上海等地推崇生态葬以节约土地资源,这有时会与传统的厚葬观念产生冲突。类似蒋女士案的处理经验表明,通过多部门联动、法院快速指定管理人和公示程序,能较好弥合法律空白带来的不确定性;未来可考虑细化司法解释或地方规定,明确“合理丧葬”的参考标准,如结合当地平均水平和逝者生前习惯;同时强化预防机制,鼓励生前立遗嘱明确后事意愿,以减少法理与人情的摩擦。
在蒋女士遗产处置案中,法院和民政部门的举措体现了积极的人文关怀与法治实践。蒋女士独居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在居委会申请下法院迅速开通绿色通道,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优先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用,包括墓地和追思活动,剩余部分导向公益,多部门联动高效处理了医疗垫付和身后事宜。这种模式兼顾效率与公平,为越来越多独居老人无人继承案件提供了可推广的范本。不过,仍存在改进空间:如病重期间难以紧急动用遗产支付医疗费,暴露了无监护人财产授权的空白,可考虑引入预先财产管理指令或法院紧急授权;公示异议期较长可能延误后事,可优化为快速程序补充公示;此外,预防性措施不足,建议社区推广免费遗嘱咨询和意定监护公证,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院专家、央视《社会与法》特邀评论员 林丽鸿律师 图/受访者提供

林丽鸿:法律关注的焦点并非简单的“由谁继承”
本次事件是一个典型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置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范体系。最核心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此情形下,法律关注的焦点并非简单的“由谁继承”,而是“由谁负责管理,并最终如何归于公共”的系统程序。
首先,为解决遗产接管主体的缺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核心职责是履行清产核资、清偿债务、执行必要事务等法定管理义务。本案中法院指定区民政局,正是对此条款的激活。
其次,管理人所处置的“必要事务”,包括丧葬费用的支付,属于为维护遗产价值及社会公益所支出的正当费用,依法可从遗产中优先列支。这厘清了社会关切的“身后事谁出钱办”的疑问。
最终,经管理人完成公告、清算等全部法定程序后,确认无权利人出现的剩余遗产,其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至此,法律完成了一个从“私人物权”到“公共财产”的有序转化过程。

胡磊:维持相对狭窄的范围,是为了平衡风险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限定在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要基于家庭伦理的核心关系和财产归属的稳定性考虑。
这种设计尊重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鼓励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主动规划身后事,避免国家过多干预私人事务。如果随意扩大到远亲如堂表兄弟姐妹或更远的血亲,可能会带来若干隐患:首先,亲属关系的证明将变得复杂繁琐,容易引发血缘认证纠纷,甚至出现伪造亲属关系骗取遗产的情况;其次,遗产可能被过度碎片化分割,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和财产效用降低;再次,这可能削弱个人通过遗嘱表达真实意愿的空间,违背现代法治对私有财产自治的保护原则;最后,在老龄化社会中,若远亲大量介入,可能加剧家庭矛盾和社会诉讼的负担,而非促进和谐。
立法者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时,曾讨论过扩大范围的建议,如纳入曾祖父母或进一步代位继承,但最终维持相对狭窄的范围,正是为了平衡这些风险,同时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和酌情分遗产规则来补充人文关怀。
面对老龄化和单身群体增多的现实,其他一些国家在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上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普通法系如美国和英国,无人继承遗产最终归州政府,但广泛鼓励生前遗赠慈善机构,避免直接归公,许多人通过基金会实现遗产公益化。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则由法院或检察机关主导选任遗产管理人,国家接管前严格清算债务,并保护依赖死者生活者的权益。日本近年来因类似社会问题,引入“特别缘故人”制度,允许非亲属照料者在一定条件下主张遗产管理或适当份额,同时家庭和法院高效介入,确保丧葬和扶养费用优先支付。这些做法的核心在于加强生前的规划工具,如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和慈善信托,同时完善非亲属权益保护和快速管理机制,有助于减少遗产纠纷、提升社会关怀。
随着老龄化加剧和独身群体增多,此类无人继承案件日益常见。独居人士可提前做好规划,立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或将财产遗赠给公益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与朋友或机构约定相互扶养和财产处分;办理意定监护,生前指定可信任的人,在自己失能时决策,考虑公益遗赠将财产捐献给慈善基金会,既实现个人意愿,又能对社会有贡献。

林丽鸿:越来越多的个体可能面临“法律上的孤岛”状态
我国继承法律的核心框架奠基于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这部法律制定时,社会家庭结构相对稳定和单一,核心是以婚姻和血缘为强纽带的扩展家庭。“绝户”财产收归国有,在当时更多是针对极少数情况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其核心理念与规则框架深深植根于传统的家庭伦理与社会结构。以法定继承顺序为例,其设计主要围绕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亲属网络展开,预设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承担养老送终、财产传承的主要功能。这一制度在过去数十年间对于稳定家庭关系、保障亲属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的社会现实已发生深刻变化。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的趋势明显,不婚、独居、丁克等多元生活方式日益普遍。如同本案中的蒋女士,越来越多的个体可能面临“法律上的孤岛”状态——在传统的亲属网络之外离世。这使得原本作为“兜底”情形来设计的“无人继承遗产”处置机制,从司法实践中的小概率事件,逐渐转变为需要常态化面对的社会治理议题。
这一变迁对现行制度提出了双重挑战:其一,发现机制滞后。独居者去世后,其死亡事实、遗产状况可能无法被及时发现和上报,导致遗产面临毁损、灭失或被不当侵占的风险;其二,处理机制的成本与专业性。民政部门等公权力机构介入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投入相应的行政与法律资源,涉及遗产清点、债权债务核实、房产处置、公告程序等多个专业环节,对管理主体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蒋女士的案件映照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在应对深度老龄化与个体化社会趋势时的适应性和待完善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特别是由民政部门兜底担任管理人的设计,为“无近亲、无遗嘱”的遗产处置提供了关键的法律工具,虹口区的实践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未来的制度优化,应朝着前端预防(探索推广意定监护、遗嘱信托、身后事务预先委托等个性化规划工具)、中端管理(细化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履职、监督、报酬规则,提升民政等机构管理的专业化与透明度)和后端处置(明确收归遗产的公益使用范围与监督机制)三个维度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方能使法律不仅保障“有嗣者”的传承有序,更能守护每一位社会成员,包括那些独自走向生命终点的个体,其身后的财产得到公正处置,其人格尊严得到最终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