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视觉中国 AI生成图片
编者按:一桩家庭内部的房产纠纷,引发了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举报。哥哥主张弟弟侵占了自己借名购买的房产,弟弟在败诉后将矛头指向哥哥的学籍问题。私人财产纠葛与公共教育公平问题深度缠绕,大幅增加高校调查取证的难度。
举报所称的冒名顶替行为发生在25年前,彼时全国统一电子学籍系统尚未建成,户籍、升学档案以纸质档案管理为主,关键书证的真实性核验天然存在漏洞。在高校对举报对象作出撤销学历的决定后,据此展开的多轮诉讼逐步厘清了高校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这场始于一套北京房产的兄弟纷争,暂时以一方失去学历和北京户口、另一方也未获得房产的结局收场,留下诸多值得深思的法律与伦理议题。

房产纠纷
2017年,因为北京西城区的一套房屋,唐时达与弟弟唐一达对簿公堂。唐时达主张这套房屋是他借唐一达的购房资格买的,由他实际支付了首付款、中介费及相关税费,并按月偿还贷款,要求唐一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唐一达提出,二人没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也从未约定借名买房,二人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家庭一起还贷,大部分由唐时达支付。
这套房屋于2012年12月底支付首付款。据唐时达说,当时他在北京大学做博士后工作,计划未来留京,于是有了购房的打算。唐时达说买房不仅是为了居住,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在北京房价飞速上涨的阶段,买一套房,自然而然对大家都有好处。”依据北京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外地户籍的唐时达尚未取得购房资格,于是借用唐一达的购房资格,并向母亲肖琼华(化名)借首付款。唐时达补充,母亲从事钢材生意,给兄弟二人每人准备了120万购房款,早在两年前就让唐一达买房,但他不愿意买。
“拒绝买房是真的。”唐一达告诉《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7月,唐一达成为北京某单位的公务员。在一年的试用期内,他每月的工资大约是3000元,还要从中拿出1700元付房租,无力承担购房后的月供。“我可以不买房,至少还有宿舍住,也能租房。”
唐一达认可北京房产的投资价值,所以后来同意了家庭集合资源买房的做法。但是,他认为涉案房屋在购买的时候没有约定好是谁的,“都是家里的。我们是农村来的,有习俗造成的思维惯性,没有分家的概念。”他提到,另一件事可以用来佐证这套房屋为什么能理解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临近2016年春节,肖琼华与两个儿子的矛盾爆发,唐一达记得肖琼华对他们说:“你俩都不对,年也不陪我过,也不搭理我,房子都是我买的,收回。我承认你们两个年轻人在房子中的价值,我们分。”
唐一达还提出质疑,如果这套房是借名购买,“唐时达在2013年8月取得了北京户口,为什么当时不去过户,要到2017年再提?”
唐时达的解释是房屋过户的税费太高,而且他并不觉得会出问题,“两兄弟,无论在谁名下,(房子)肯定不会跑。”唐时达认为二人产生分歧是在2015年,唐一达结婚后表露出了对房子的占有意图。2016年10月,唐一达在女儿出生4个月后,私自挂失原件,补办了产权证,并将自己及女儿的户口迁入该房产名下。
唐一达对此解释,他是被动迁移户口。2016年单位集中清理集体户口,名下有自有房产的职工,户籍必须从集体户迁出。唐一达的户籍变动后,户口所对应的学区从西长安街学区转为了广安门内-牛街学区,他认为两者教育资源有差距,理应获得补偿;其次,2014年,肖琼华出资130余万给唐时达另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屋,唐时达将户口落在这里,并将之出租,依旧与肖琼华一起住在涉案房屋内,三人之间在房产上的收益并不平衡。
唐一达提出了一个协商方案:将涉案房屋卖出,增值部分他与唐时达一人分一半,再适当给肖琼华一些首付款的利息。肖琼华则要求先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算利息,增值部分三人再分配,唐一达不同意。在唐时达后来给出的一段电话录音证据中,二人还就购房指标的折价数额进行过沟通,唐一达表示价值260万,但没有签署协议。三人协商不成,唐时达去法院起诉了唐一达,肖琼华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
肖琼华当庭对借名买房的说法表示肯定,“唐时达借唐一达的户口买房子,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约定……这个房子就是唐时达的。”她还补充了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始末,“2014年,唐时达向我借钱又买了朝阳区的房子……2017年2月,我将朝阳区的房子卖了,用于养老。”
唐一达认为,肖的证言是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关键性证据。2017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唐一达在房屋的抵押手续解除后协助唐时达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家庭内部的利益纠纷经司法裁决后,唐一达不服。于是,他决定将另一件“家事”置于公权力的审查之下。他告知唐时达,如果24小时内不撤诉,他将去唐时达的本科就读学校湘潭大学举报其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

举报博弈
2018年1月14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唐时达与唐一达在多位亲友的调解下,再一次进行协商。半个多月前,唐一达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并向湘潭大学发去了《关于唐时达学籍被冒用情况的举报》。
得知举报的事情时,唐时达的想法是“我随便你举报”。湘潭大学很快就派出校纪委工作人员到城步县调查,家里人劝他赶回来解决问题。他也认为举报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不利,“(用人单位)觉得你连家庭关系都处理不好,还能干好工作?”他称自己被这些压力推着走到了谈判桌前。而唐一达说,他是看在亲戚们的面子上才同意回家谈判。二人签订了一份《房产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房产由唐时达处置,他要向唐一达支付360万元,其中160万元在当日支付,余额出具200万元的欠条,六个月内支付。
对于“360万元”,《协议》上也有说法。“房产作价900万,扣除现有房贷余额180万,净值720万元。”但唐时达说,房产当时市值最多只有600万,扣除首付款和房贷后,几乎所有收益都要归唐一达所有。唐一达对此表示否认,“唐时达申请了诉讼保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上写着870万元。”

▲签订《房产处理协议》次日,唐一达向湘潭大学纪委送达《关于虚假举报唐时达冒名顶替学籍的检讨书》,其中写道,他因房价飞速上涨而心态失衡,败诉后想要报复唐时达,所以作了虚假举报。唐一达说,这些文字是唐时达在微信里发给他后他誊抄的。图\受访者提供
签订协议当日,唐一达写下保证书,承诺撤回上诉。次日,唐一达向湘潭大学纪委送达了《关于虚假举报唐时达冒名顶替学籍的检讨书》,其中写道,他因房价飞速上涨而心态失衡,败诉后想要报复唐时达,所以作了虚假举报。唐一达说,这些文字是唐时达在微信里发给他后他誊抄的。
那天在湘潭大学纪委办公室,唐一达接受了调查谈话。唐时达后来才知道,谈话内容与检讨书内容并不一致。唐一达在事后回想时,觉得自己从答应私下调解的那一刻就落入了对方的圈套。
2018年7月,唐时达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唐一达再次向湘潭大学举报唐时达冒名顶替上大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时达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钱款。唐时达随即提起反诉,主张《协议》是在唐一达举报胁迫之下签署,完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协议。
对于未按约定付款,唐时达向《南方人物周刊》解释,是因为唐一达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房产过户给他,也没有配合他处置房产。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才依据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唐时达名下。唐一达则认为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唐时达没有去解封,也没有找中间人售卖房屋,“压根就没想给200万元。”
终审法院依据《协议》签订前后的情况,认为唐一达向湘潭大学的举报目的并非追求湘潭大学调查处理唐时达的结果,而是通过《协议》实现其对涉案房屋获得财产利益的目的。且法院认为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肖琼华的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肖琼华证实,唐一达是以撤销举报作为《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判决,《协议》和欠条无效,要求唐一达向唐时达返还160万元。
唐一达的民事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他的举报得到了湘潭大学的重视。2018年8月,湘潭大学在第二次举报的一个月后作出《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唐一达接着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举报“唐时达户籍被冒用”。201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注销了唐时达的北京户口,认为这是“弄虚作假,非法办理取得的”。
2022年,此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聚焦的问题是:在唐时达的北京户口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二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涉案房屋能否办理转移登记。202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唐时达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资格。
至此,兄弟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彻底落下帷幕。唐一达没有取得房屋归属权,而唐时达被撤销了学历,失去了北京户口,丢了工作。唐时达说,在拒不返还160万后,唐一达又向他要了50万,配合处理了涉案房屋。而据唐一达了解,该房屋的出售价格是780万元,相比而言,他得到的更少,但他不想再纠缠。
经历过这些庭审后,唐一达说,肖琼华在他心中失去了母亲的地位。但他也不认为肖琼华是偏心唐时达,“如果真正爱她的老大,就应该坚决执行《协议》,让他有北京户口、有学历。”
从2018年年初那场家庭调解还生发出另外两桩案件。当时,唐时达无法拿出160万元,向在场的亲戚借钱,其中两人在2020年起诉唐时达欠钱不还。唐时达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借调停的名义乘人之危,一人逼迫他写下借据,另一个人恶意造成他借钱的事实。一审法院判了唐时达败诉。

身份迷局
对于学籍和户口的举报是否属实?究竟谁才是“唐时达”?兄弟二人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唐时达说他跟弟弟是双胞胎,1983年10月16日出生。母亲肖琼华在怀孕期间与父亲潘某感情破裂,想要离婚,在去她二姐家的路途中生下了他们,一并抱了过去。二姐的丈夫是乡里的干部,有文化,所以请他来给孩子们起名字,都跟他姓唐。后来由于单亲母亲照顾两个孩子负担太重,肖琼华将唐时达留在二姐家,将弟弟带在身边养育。对唐时达来说,二姨夫和二姨就成了他的养父养母。
而唐一达说,他才是那个被送养的孩子,因为计划生育以及父母感情不和的原因被送至二姨家寄养。生父和养父母分别在武冈市和城步县给他申报了户口,对应名字是“潘峰”和“唐时达”,两个身份证号的出生日期码相同。他从小以“唐时达”的身份在城步县生活。上小学以前,他只在跟随养母走亲戚的场合见到肖琼华和原名叫“潘涛”的哥哥。大约9岁的时候,养母将身世告诉了他。初高中阶段,他在城步一中读书,跟着生母肖琼华生活。哥哥初中在武冈市读书,高中也来到城步一中,但二人不在同一个班,他在163班,哥哥在165班。
身份变化的转折点在2001年高考后。唐一达记得他的高考分数是596分,加上20分加分是616分,刚好过他填报的中山大学的提档线,但他没被录取,被调剂到了湘潭大学。唐一达难以接受,并且他认为自己的成绩一直是稳步提升的态势,还有潜力没发挥出来,想复读一年再考。肖琼华这时提出,让哥哥顶替“唐时达”的身份去湘潭大学读书,他给出了户籍信息和湘潭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拿起了此前一直没用过的“潘峰”的身份。2001年10月,他将“潘峰”改名为“唐一达”。2002年,他以“唐一达”的身份在武冈市参加高考,考取了北京的一所大学。
在决定要举报后,唐一达回到城步县办理了几份证明书。分别是“城步一中”出具的证明,“唐一达与我校2001届高163班毕业生唐时达是同一个人”;“唐时达”户口原籍所在村出具的证明,“唐一达与我村迁出村民唐时达是同一个人”;“唐时达”养兄出具的证明,“唐一达与我弟弟唐时达是同一个人。”“城步一中”还出具了另一份证明,2001年“唐时达”“未去湘潭大学就读,于同年秋季回我校复读。”

▲“城步一中”出具的证明:2001年“唐时达”“未去湘潭大学就读,于同年秋季回我校复读”。图/受访者提供
唐一达的举报材料中有两份2002年湖南省高考报名登记表,一份姓名为“唐时达”,另一份为“唐一达”。“唐时达”在城步一中读初高中以及复读班,考生类别为“往届”,“唐一达”则在武冈市第二中学读初高中,没有复读经历,考生类别为“应届”。两张登记表上的证件照,肉眼辨识为同一人。
唐时达对“唐一达”的登记表表达了质疑,有完整的读书经历,且与“唐时达”经历不同,他认为不能证明是同一个人。唐一达就这些登记表向记者作出解释:他先在城步一中办理的复读,但“潘峰”的户口落在武冈市,于是他转去了武冈二中复读。由于城步一中的老师特别希望他在城步县报名高考,享受少数民族考区的加分政策,所以也给他报了名,不过他的户口没能迁过去。武冈市报名表上的过往读书经历是老师填的,在2009年教育部启动全国学籍管理体系构建工作之前,学籍的管理并不严谨。唐时达在城步一中的班主任及武冈二中的班主任在后来面对相关单位询问时证实了他的这段经历。
除了登记表,唐时达还有数条针对举报材料的质疑。首先,“潘涛”的身份证出生日期码为“19831116”,比唐一达小一个月,这是“指弟为兄”;并且,“小一个月绝无可能是亲兄弟关系。”其次,唐一达提供了两张“唐时达”身份证的采集图片,采集时间分别为2001年4月27日和2002年3月25日,并手写标注2001年的照片是他,2002年的是“潘涛”。唐时达说,“更换照片需要经过同一性核验,不是随便更换,怎么能凭肉眼(看)?”第三,“潘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一栏写着“2007年4月3日,大(中)专学生毕业”,那时候唐时达在湘潭大学读硕士,“人生轨迹完全不同”。

▲唐一达提供的两张“唐时达”身份证的采集图片。图/受访者提供
记者问唐时达,“潘涛”这一身份从何而来。唐时达回答,“不得而知。”然而,“潘涛”的那张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户主姓名为肖琼华,潘涛与户主关系为“子”。在一份2018年9月武冈市公安局对二人生父潘某的询问笔录中,潘某说:“有两个小孩,大的叫潘涛,1982年7月13日出生;小的叫潘峰,1983年10月16日出生。”

行政诉讼
自湘潭大学2018年8月23日作出《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唐时达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至今没有放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湘潭大学的《决定》。成年后,唐时达全部学业、工作履历均建立在湘潭大学本科学历之上;本科学历被撤销如同抽走人生履历的地基,硕士、博士学位相继被校方撤销,原有工作单位也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他的生活轰然坍塌。
这场由家庭经济纠纷引发的举报,一经曝光,事态就不由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控制。2018年1月4日,湘潭大学开始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即便唐一达在2018年1月14日说自己是虚假举报,湘潭大学的调查也没有停止。事实上,唐一达在那天还接受了湘潭大学纪委的调查谈话,一开始他说自己2001年高考前改名唐一达,哥哥叫唐时达。调查人请他解释为什么与举报的事实出入这么大,唐一达回答:“因为唐时达是我的亲哥哥,我想保全他,所以今天我在这里说假话、做伪证。”之后,他对冒名顶替展开了详细的讲述,只是当时没有在笔录上签字。第二次举报后,他才去湘潭大学对笔录补上了签名和手印。
这份笔录成为湘潭大学认定冒名顶替的证据之一,但由于唐一达的做法客观上存在言辞反复、前后矛盾的问题,唐时达质疑该笔录的真实性。此外,唐时达对于审理法院采信的几点关键证据都提出了质疑,包括湘潭大学说由他本人提交的“唐时达情况说明”和《关于恳请母校宽大处理本人错误行为的报告》,他说两份证据没有本人签名,是伪造的。他也不认可父亲潘某的证言,“来源、程序不合法,系非法证据。”
湘潭大学法务贺庆在2022年作出过一份对《关于恳请母校宽大处理本人错误行为的报告》的情况说明,称这是2018年6月唐时达在师弟陪同下向他递交的,他曾答应唐时达不会用作诉讼证据;然而,唐时达向纪委举报他伪造证据,于是他向当时的审理法院提交了这份证据。《南方人物周刊》曾联系贺庆核实此事,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不过,唐时达与湘潭大学之间主要的庭审焦点在于程序问题。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的第一次判决中,认定湘潭大学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程序违法。例如,没有告知唐时达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构成程序轻微违法,但认为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实际对唐时达的权利造成影响,所以驳回了唐时达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针对案情的审判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作出,也认定湘潭大学程序轻微违法。唐时达提起上诉。同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湘潭大学程序违法,因为在作出《决定》前,没有将相关证据交给唐时达质证,没有及时将《决定》送达唐时达,其上也没有载明权利救济途径,对唐时达重要的程序性权利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法应撤销《决定》。但是,法院认为不诚信的入学破坏社会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再次驳回唐时达的诉求。

▲2025年11月17日,湘潭大学在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撤销唐时达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图/受访者提供
2025年8月,经唐时达申请再审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一步强调了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性,“涉案证据未经唐时达质证发表相关意见,故不能作为被诉行政决定的依据。”法院撤销了湘潭大学的《决定》,责令其3个月内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2025年11月17日,湘潭大学在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撤销唐时达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并在文件中列举了证据,详细回应了唐时达提交的申辩意见。
唐时达依然不接受,面对记者的采访,他指出多处他所认为的不合理之处。其中之一是,湘潭大学主张“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应该适用新法”,但作出决定依据了《教育法》的2015年修正版,而不是2021年修正版。后一版本的第七十七条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规定了全面的法律责任。唐时达认为,如果他冒名顶替属实,湘潭大学相关人员及唐一达也应该承受相应处罚。
2026年8月8日,唐时达收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他与湘潭大学的新一轮法庭博弈将在8月18日开始。
(感谢祁彪和胡磊对本文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