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作为法治进步重要一环,立法工作取得了硕果。1979年,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有地方立法权,广东不断彰显地方立法活力,在地方立法工作探索和实践中,创下全国地方立法史的多项第一。
打开地方立法的发展史,广东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既是“参与者”“受益者”,也是“探索者”“引领者”。70年来,我省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因地制宜立法,实现良法善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事业建设保驾护航,为国家立法工作提供宝贵的广东经验。
立法敢为人先▶▷
创全国多项第一
1981年,注定是载入广东地方立法工作史的年份。在地方组织法通过的两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就在同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首次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从法律上确立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为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年后,深圳市敲响了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槌,这在当时堪称一大创举。这次土地交易,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特区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
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我省一直积极探索,利用早期政策优势先行先试,创下全国多项第一。
1986年,广东通过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创造性地将当时实行的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糅合在一起,成为特区三资企业的主要行为依据;1999年首次举行地方立法听证会;2005年出台工资支付条例,率先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制度;2015年出台全国第一个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通过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的决定,尝试用立法解决“邻避效应”问题……
解答时代命题,立足省情实际,立法实验田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据介绍,截至2019年7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先行性、创制性法规134项,约占总数的38%,现行有效的88件,约占总数的37%。
凭借着丰富而有创造性的实践,省人大形成了地方人大工作中领风气之先的“广东现象”。随着《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也进一步下放,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取得了立法权。
科学立出良法▶▷
地方立法程序制度不断完善
立法主体不断扩大,如何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这个议题被摆上了日程。从“先行探索,勇夺第一”,到“明确制度,确保质量”,广东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制度,科学立法,破解难题。
防治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立法治污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与政府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召开协调会、成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班子……省人大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统筹细致,在审议前就解决好了重点难点问题,整个过程有法可依、科学高效。2018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时间追溯回1985年,那一年,省政府颁布了《关于拟订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首次就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职责范围及原则要求进行规范。通过确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我省让地方法规“立改废”全过程均有明确的程序制度可依。
为了让立法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在立法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广东一直“在路上”。
1993年,我省首次尝试委托专家开展立法工作,由省法学会起草了《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9年,围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国内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开展省立法工作人才评选工作,75名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一套完善的地方立法程序和制度正在形成。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涵盖立项、论证、公开、听证、咨询专家等全流程多个方面。省政府也出台了立法后评估、规章清理、立法听取意见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有了立法突破的改革精神,有了立法程序的制度保障,广东立下不少良法善法,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甚至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促进社会发展▶▷
现代化事业建设有了立法保障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立出良法,以服务各项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这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项突出特点。《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的出台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作为荔枝种植大省,该如何进一步提升荔枝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打造品牌特色?在中央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之际,《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于2017年获得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荔枝果品运输绿色通道作出规定,从荔枝园、水果店到冷链运输,一整套环节都有了立法保障。
与此同时,广东也善于根据时代变化和改革开放的要求来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作为经济大省,经济层面的立法亦是重要一环,据统计,截至2019年7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关的有118件,约占总数的33%。
近年来,火车“霸座”事件时有发生,此不文明现象为群众所诟病。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引来了网友的一片叫好之声。这个全国首部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抢占他人座位”,率先对当时不断爆出的“火车霸座”现象亮出法律利剑。
像这样关系民生、文化、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19年7月已有95件。服务实际需要、回应民生关切,已经成为广东立法最鲜亮的底色与最深厚的传统。
这些地方立法的优质成果,许多还走出了广东,被吸收进国家法律之中。如《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为全国企业信用管理领域提供立法智慧;立法听证会、立法专家咨询制度等制度上的探索与建设,也为国家立法程序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作为试验田的广东,在科学立法道路上不断迈进。
大事记
◎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规定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198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1985年5月,省政府颁布了《关于拟订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首次就地方立法的原则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规范。
◎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法学会起草《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草案,这是国内首次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地方性法规。
◎1999年,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条例举行了国内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2001年2月,省人大通过《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了制定、修改、废止及批准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
◎2001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的过程中,举办了立法论坛,首开我国立法论坛先河。
◎2015年5月、9月和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分三批确定了17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
◎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见习记者 郭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