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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已启动
本次能力验证涵盖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
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物质残留检测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等重点领域

请各有关单位
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报名
并按要求参加
后续样品领取、检测及结果报送
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支撑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拟于2026年5-9月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
哪些单位需要参与?
能力验证范围及内容是什么?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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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的单位(下称“资质单位”);
(二)承担或拟承担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任务的单位(下称“承担任务单位”);
(三)承担过国家或省财政投资农产品检测体系项目建设的单位(下称“项目建设单位”);
(四)2026-2027年拟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单位(下称“申请认证单位”);
(五)在粤部属农产品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鼓励其他相关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参加。
(一)考核范围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物质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二)考核内容
近年来国家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要求的检测基础项目、农产品样品抽取与制备(见附件1-5)。
(三)考核项目
1.资质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6)至少参加包括现有资质范围内对应的全部项目考核;
2.承担任务单位至少参加包括所承担政府指令性监测任务对应的全部检测项目考核;
3.申请认证单位至少参加包括拟申请内容对应的全部项目考核;
4.未取得检测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7)至少参加不少于一个考核模块或类别的考核;
5.自愿参加单位应参加至少一个考核模块或类别的考核;
6.在粤部属农检机构如不参加本次省级能力验证,需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2026年度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结果;
7.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直属检测机构(含深圳市、阳江市、汕头市的农产品检测中心)应当参加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检测全系列考核;
8.农产品样品抽取与制备考核(限市级农检机构参加各认证领域)。
(一)能力验证报名
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平台(以下简称系统,http://qsst.gdagri.gov.cn/nytsy/nlyz.jsp)完成网上报名,并将《2026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档上传至系统。系统报名截至2026年5月31日。
(二)检测结果报送
1.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
2.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各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5)完成检测并报送检测结果(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
3.各检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有关作业指导书及结果上报要求等,由本机构在岗检测人员在本机构实验室内完成全部项目检测。
4.各单位需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登录系统完成检测结果上报,并在结果上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仪器数据和图谱等相关材料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扫描成PDF文档上传至系统。
本次能力验证报名及结果判定等,只依据通过系统收到的结果及材料,不接收此外的其他文档或材料。考核样品领取方式详见附件5。
(三)结果汇总
技术(承担)单位分别在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力验证结果判定、汇总、技术分析等,书面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各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一)结果判定
1.能力验证结果(资质项)不合格的,需向技术(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考一次。技术(承担)单位将补考申请汇总后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承担)单位开展补考工作,不再印发相关通知。
2.参加能力验证补考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2)应当参加能力验证但没有参加的;
(3)无故减少或不参加资质范围内考核项目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结果的;
(5)报送的结果材料未能有效溯源的;
(6)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7)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取消考核结果的。
4.未能参加全部考核项目的,合格结果只作单项判定。
(二)结果通报
1.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将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2.对未在本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将结果上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结果运用
1.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前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复评审)的,可免除对应定量检测合格项目的现场考查。
2.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或结果有偏离的单位,应将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事项,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期间暂停出具该项目检测报告。逾期不改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目的CATL资质,并予以公告。
3.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的项目、不合格或不满意的项目和类别,应当列入机构考核现场评审重点考查内容。
4.连续2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停止出具相关不合格项目的CATL检测报告。停止期至下一年度相应项目能力验证结果合格或下次现场评审考核合格。
5.能力验证结果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实施联动监管。
(一)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及时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核样品(详见附件5),按要求完成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及相关资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能力验证工作,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的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
(三)技术(承担)等相关单位需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能力验证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严守纪律,规范操作,确保技术安全和有关数据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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