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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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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